没想到这个做法,竟违法了!最近二审结果来了,对方撤诉了,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廖华(化名)之前在病友药转群发了父母去世留下的药品照片,表示想转让这些药品。受访者供图
因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260元的镇痛处方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广州女子廖华(化名)遭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贩卖毒品罪。
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廖华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之后,滨州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24年10月7日,记者获悉,近日,阳信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诉。目前,该不起诉决定已生效。
父母去世后留下不少药品 她通过药转群出售260元处方药
1976年出生的廖华,此前在广州从事会计、行政等工作。廖华回忆称,2023年8月9日,她接到物业的通知,称有警察找她,回家后发现来了很多警察,说她贩毒了。她被吓了一跳,连忙解释自己没有做过这样的事。她被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次日凌晨被取保。
廖华涉嫌贩毒,和她一个月前在微信群中转卖260元药品的行为有关。
廖华告诉记者,她的父母出生于上世纪40年代,都有基础病,身体不太好,其中父亲患有结直肠癌晚期,接受手术后还要做化疗,这导致父亲不停地骨折,疼痛难忍,于是医生给父亲开了一些止痛药。2023年1月,因感染新冠,父亲的身体日益变差,最终不幸去世。两个月后,她的母亲也因病去世了。
廖华称,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些药,一时不知道怎么处理,她询问医院、药店等均被告知不回收,若私自丢弃,还会造成污染和浪费。2023年7月,有病友告诉她,可以进病友们组成的药转群,大家时不时会在群里互相转让药品。随后,在病友的推荐下,她加了一个药转群。
记者注意到,廖华加入的药转群几乎满员,若想出手药品,只需往群里发药品照片,有购买意向的人会留言,后面双方通过私聊完成交易。
相关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7月8日,一名昵称“王”的群友添加了廖华的微信,廖华给对方发了父母留下药品的照片,并询问对方要哪款药品,对方直接问“泰勒宁和曲马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廖华出售5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并赠送2盒已经开封使用过的这两款药品,共收取对方260元。购药一方让廖华邮寄药品,留下的收货地址在山东阳信县,收货人姓李。
△廖华和昵称“王”的群友商量涉案药品买卖
公开资料显示,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均是处方药,主要用来止痛。
购药一方系吸毒人员 收到药后向警方举报
廖华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在网售药品时,买药一方曾表示:“我是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用这些药代替!现在还有点瘾!太难戒了。”“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乐抽大麻,现在不好找了!用这个药代替它!”廖华问对方,“我卖这个药给你会不会有问题呢?”对方回复称,“有啥问题啊!我买了好多次了!”
对于上述聊天记录,廖华回应称,她当时并不知道“溜过冰”是指吸过毒,根本没想到对方是吸毒人员。聊天记录还显示,出售药品时,廖华曾跟对方说,“我不是专门卖药的,这药是我爸手术后都有疼痛医生开的止痛药。现在不需要了,觉得扔了浪费才转让。”
△购药一方称曾自己“溜过冰”,廖华称她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吸过毒
案件材料显示,从廖华处购买上述药品的人名叫董某祥,是山东阳信的吸毒人员。
一份笔录显示,收到药品后不久,董某祥便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反映称,其从网上买到了国家管制的药品,是未经处方就买到的药品,这些药品都是精神麻醉类药品,也可以算是毒品。当问及为什么要买这些药品时,董某祥称:“我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我最近想用这些药代替玩玩,但是药买到后,我有点害怕了,我没使用,我就把这些药品交到派出所来了。”
相关聊天截图显示,今年8月下旬,曾联系廖华买药的微信账号又在药转群“冒泡”,想加其他转让药品的群友。廖华表示,她怀疑此人在“钓鱼”。
一审: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判缓刑
2023年8月下旬,廖华涉嫌犯贩卖毒品一案在阳信县法院开庭审理。
阳信县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8日,廖华将其父亲去世后所剩余药品照片发至一微信药转群进行售卖。同日,阳信县吸毒人员董某祥联系廖华购买部分药品。随后,二人约定廖华以260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规格0.1g)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羟考酮规格5mg)售卖给董某祥。过程中,董某祥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廖华其系吸毒人员,购买上述药品以替代毒品使用,廖华仍予以销售。同年7月10日,廖华通过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给董某祥,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董某祥260元。经鉴定,盐酸曲马多缓释片中检出曲马多成分,氨酚羟考酮片中检出羟考酮成分。
阳信县检察院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廖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阳信县法院一审表示,该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阳信县法院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廖华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
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继续追缴廖华犯罪所得26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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