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劳动争议都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一方面是很多纠纷都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常见诉求都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主张。
另一方面是在大多数劳动者观念中,一边跟公司打官司一边还留在公司上班,是非常尴尬的事情。
如果在职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员工因庭审,或者去相关部门投诉维权而缺勤,公司能不能认定为旷工,从而依据制度解除合同呢?
员工请假了就不算旷工
虽然员工请事假公司可以不批准,但是如果员工请假有正当理由,即使未获得公司批准也不能认定为旷工。
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投诉,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员工请假进行这些程序,不能认定为无故旷工。但如果员工没有请假,公司可以认定为旷工。
【案例一】请假未获批准不算旷工
(2024)沪01民终4129号
丁某2021年11月进入上海市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18150元每月。
2023年3月,丁某因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丁某在公司系统内申请2023年3月21日下午休年假,申请在27日上午休年假,请假事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补交材料”;申请在30日休年假,请假事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参加第二次庭审”;申请在31日休事假,请假事由“去税务部门投诉维权”。
对于丁某的休假申请,公司均未做批复,并于2023年4月7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丁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丁某在2023年3月21日下午、22日、27日上午、30日及31日未出勤,但丁某在2023年3月21日下午、27日上午、30日及31日均有请假申请。
虽然丁某请假申请未获批准,但实际丁某在3月21日下午就医,3月22日下午及3月30日下午参加仲裁庭审,3月27日至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3月31日至税务部门投诉维权,该期间并非无故缺勤。
即便3月22日上午、30日上午及31日半天按缺勤计算,也未达到一个月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天的解除标准,故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0元。
【案例二】未请假被认定为旷工
林某2015年11月入职肇庆市某用人单位工作,2018年12月10日林某以用人单位无故停用其工作使用工号账号,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5月9日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期间,林某超过20天未向用人单位请假未到岗。
2019年5月9日单位通过EMS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至林某,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您在职期间存在连续旷工超过5天(含)以上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单位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上班打卡是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是否上班或者旷工的依据。然而,林某认为其在仲裁和诉讼期间有权不再打卡上班,但又不能提出任何依据证实其在此期间无需打卡。
即使林某因仲裁、诉讼而不能上班,也应当按规定请假,但林某没有请假,更何况林某在非仲裁和诉讼期间也没有打卡和请假。
显然,林某违反了用人单位最基本规章制度。单位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五天,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其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林某。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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