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男性面对普通女性的施暴,明明体力上有能力反击,为什么老老实实挨打,不反抗、不正当防卫?有人说这样男人没血性,太丢脸了!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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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给重庆警方点赞!8号下午发生的女子踩脸殴打外卖骑手的案件,当天晚上警方就通告处理结果,刑事拘留!这速度,这力度,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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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通告的案情,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这案子和青岛之前的案子有很多相似之处:
都是女子反复打男子,男子全程不还手。
都可以算是行车纠纷引发的,打人的都是原本违法的一方。
那个的起因是逆行,这个黄某是酒后乘电动车在路上以S形左右摇摆,外卖员超车时指责提醒,然后黄某将外卖员拉倒在地,开始殴打。
但两个案件处理结果大不相同,一个是行政拘留10天,一个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10天一到就完事了。而刑事拘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最终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说实话,重庆警方能这么快地以这种力度处理这事,我多少有点意外,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同感 ,所以就更觉得该给重庆警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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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关于这事也有些疑问和争议,通告只说刑事拘留,那到底涉嫌什么罪名?另外,外卖员被一个体格并不强壮的女性殴打,甚至是以踩脸这种非常侮辱人的方式长时间殴打,明明有能力还手,为什么他不反抗?为什么不正当防卫?杨律师分析一下。

首先,黄某的行为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涉嫌的罪名要么是故意伤害罪,要么是寻衅滋事罪。这两个罪的立案标准不一样,故意伤害罪在伤情方面的立案标准,要求至少要达到轻伤以上的伤情,才构成犯罪。

而寻衅滋事罪在随意殴打他人时的立案标准是“情节恶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标准列举了7种情况,最后一种是“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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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兜底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尺度,差别可能很大。
有时候某些案件,很多法律人都认为应该构成情节恶劣追究刑事责任,但办案机关可能认为不构成犯罪,行政拘留就可以了。
有时候反之,很多人都认为最多行政拘留的案子,办案机关就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了。这确实是这个罪名经常引发争议的一个点。

至于本案,我猜可能现在是按寻衅滋事罪立案的,因为8号下午的事,晚上就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这么短的时间,正常是没法出法医鉴定结论的。而且看殴打的状态,一般达到轻伤的标准也很难,当然,这是以目前资料的分析,准确结果还是等以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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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个普通男性面对普通女性的施暴,明明体力上有能力反击,为什么老老实实挨打,不反抗、不正当防卫?有人说这样男人没血性,太丢脸了!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杨律师觉得这问题很复杂,在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有些过于严苛,一不小心就可能变成互殴。如果是杀人、抢劫这类恶性刑事案件认定正当防卫还容易一些,而普通人的口角冲突,很难说只要对方先动手,自己还手就都算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同时,办案机关出于各种原因,一度也积极宣传打赢坐牢打输住院,更重要的很多时候他们的办案尺度就是按还手就算互殴来掌握的。

这就导致有些被打的人不敢还手,生怕有理变成没理。怕自己一旦还手没掌握好尺度被认定为互殴,工作丢了、收入没了,甚至可能还要被拘留、赔偿对方医药费等损失。这些后果对某些人可能无所谓,但对一些底层劳动者来讲,可能是无法承受的。

所以,我觉得在法律规则没有完善之前,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没有根本转变之前,我们没有资格随便指责不敢对明明弱于自己的施暴者不敢反击的人软弱、没血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