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典型案例
吉春市计划修通直达某省省会城市的道路,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该工程。为修路需要,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测算选址,拟在荷花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拌合站。那么,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临时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吗?
以案普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对临时用地的种类进行了界定。
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修建公路,需临时使用荷花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拌合站,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与荷花村村委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临时用地。在使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尽快交还给荷花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