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属于刑事犯罪,被判拒执罪至少意味着,当事人可能会受到最高7年的刑事处罚,再也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此种情况无论是本人还是其子女,对于未来考公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案件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乌某某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件出(2019)内****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乌某某于2022年8月1日前给付A公司18万元。(本文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调解书生效后乌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内容。2019年8月12日,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29日****市人民法院制作(2019)内****号执行裁定书并送达乌某某,后制作执行笔录、报告财产令,要求乌某某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乌某某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后****市人民法院对乌某某07号商铺查封、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要求乌某某腾退07号商铺,乌某某拒不迁出该房屋,导致竞拍卖受人放弃购买。
2022年5月30日,****市人民法院向****市公安局移送乌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乌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乌某某家属委托我所马合木提律师办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对本案进行深入了解,并对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实时进展等进行详细研判,结合案情进行法律分析、检索,并积极协助其配合执行履行执行义务,最终制定辩护方案,为被告人乌某某争取从轻处理。
代理意见
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其无异议。关于量刑: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本案中,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总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望法庭能适用缓刑。
(3)被告人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犯罪后,犯罪嫌疑人后悔不已,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悔意,显示了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深刻性。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积极悔改,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希望法庭能在量刑时考虑缓刑。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乌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宣告判决前,签署配合执行承诺书,且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了缓刑。该判决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事人对结果和恒略律师的付出均表示非常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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