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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薛某与赵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2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21年4月13日协议离婚。

离婚后,薛某主张赵某自2020年8月2日起以生活开支、买车等理由向其借款,薛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方式向赵某转账共计3300871.23元,赵某已还款123688.88元,尚欠3177182.35元未还。薛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用4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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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表示,自二人相识结婚后,他应薛某要求放弃原来的工作,且薛某承诺不会改变赵某平时的日常消费水平,薛某付给他的统计款项均是夫妻间日常正常开支,并不构成借贷关系。

二、律师介入

为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失,赵某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江淑玲律师佟双琦律师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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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经过

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后,初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对账确认单》的正式性、合法性的证明,另外一点是夫妻间借款事实的认定,薛某向赵某转账的款项是否构成借款。律师收集了两人有关的聊天记录与《对账确认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对其形成过程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过程中,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提交了案件证据,并主张该《对账确认单》存在疑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单的格式、内容、签名和指纹等,并出具司法鉴定中心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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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薛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2217元和保全费5000元。赵某的自身权益经过信之源律师的努力得到了有效地维护。

案件结束后,赵某对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的专业办案能力表示肯定,向两位律师表达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