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被大家简称为村委会,村委会在我国行政体系内被称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一级行政机关,所以村委会所作出的行为其实并非我们常说的行政行为,只不过在很多农村的村委会都跟村霸这两个字有着紧密的联系,那么村委会真的有那么大的权力,来决定我们老百姓的事情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有哪些事是无权做的。
律师解读
在农村地区,村委会通常负责处理村民的日常事务,这种习惯有时也会延伸到征地拆迁中。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事项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全权处理的。以下是几个关键点,农民朋友们需要特别注意:
一、村委会无权征收集体土地
许多农民基于对村委会的信任,在未见到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及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签署了文件并搬迁。实际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地。因此,面对村委会组织的征地拆迁活动,村民们应当确认是否已发布征地公告、是否有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以及是否获得了省级政府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这些必要的前置程序,村民们有权拒绝配合。
二、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签字
农村征地涉及的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签署同意征地的文件。重要村务决策需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如果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异议,村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三、村委会无权单独决定补偿款分配
征地补偿款通常会直接划拨给村委会,之后由村委会组织讨论具体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若村委会的分配方案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或向乡镇政府报告村委会的违规行为。
四、村委会无权实施强拆
对于村民的房屋,村委会无权代表征收方实施拆房拆违。根据相关法规,合法的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交出土地的通知,且在被拆迁人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征收方需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村委会既无权命令村民交出土地,也无权直接拆房。
综上,村委会说到底只是一个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也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全权处理村民的任何事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实施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才可以,所以村委会的权利都是村民赋予的,大家以后千万不要被欺骗了!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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