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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证明难题,比如证明“你妈是你妈”等等。这些证明,在现实中较难出具,也就形成了处置个人事务时的证明障碍。

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明:出生、死亡证明的问题,就更具备代表性了。比如前一段时间,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朋友,他父亲刚刚去世。因为他人在外地,死亡证明当时被一位亲友取走。现在这位亲友拒绝将死亡证明交给他。

没有死亡证明,就无法注销户口,也没有办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这让他困扰了一段时间。找到医院想要再开一份,被当然地拒绝了。医院表示是不可能对一个人开两份死亡证明,从现有规定来看,医院的解释是有道理的。但其将死亡证明交给死者近亲属以外的人,是不妥当的,并且也是造成当事人困扰的源头。

那么出生、死亡证明的法律意义何在,其在法律上是否属于不可取代的呢?生活中遇到不能出具出生、死亡证明时,如何处理呢?这些问题,法律已经预想好了对策。你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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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一)出生的法律标准

出生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既代表着生命的起始,更意味着主体的资格的产生。在法律上,出生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出生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创建、改变或消灭。

如此重要的法律事实,需要精确其法律标准,从而确保公民权利保障及时到位,同时符合大众的伦理观点。事实上关于出生标准的争论,在法律上还是比较大的。

1、现行法律标准:出生以胎儿与母体身体的完全脱离(不含脐带),并具备生命为准。

当胎儿未与母体脱离,仍属于母体的一部分,不被认为有独立的生命。即使脱离母体,若不存在心脏跳动等生命迹象,仍不被认为出生。

2、观点一:胎儿身体部分露出母体说。当胎儿身份部分露出母体时,其已经具备脱离母体的条件,此时若否认胎儿主体资格,则可能形成危险。所以当胎儿身体露出母体,具备脱离母体条件时,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或机构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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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观点二:怀孕二十至二十四周后的胚胎,受法律保护。这一观点有较大争议。因为怀孕后,是否生下孩子,是否采取流产措施,被认为是女性可以单独决定的法律权利。

然而,根据科学研究,怀孕八周后,就可以检测到胎儿的心跳,怀孕20-24周后,胎儿在流产手术中受针刺后会退缩,并产生两种紧张激素可的松和β-内啡肽。成年人在疼痛时就会分泌这两种疼痛紧张激素。因此可以认为此时胎儿身体发育基本具备,虽然不能说话,但具备了人的感觉,与人并无区别。

对女性的保护固然重要,对胎儿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并且从人类的伦理价值观出发,生命是应当得到尊重的。尤其是那些胎儿,还没有真正来到这个世界上,就遇到不人道待遇,这是让公众难以接受的。

胎儿不能说话,不能表达意思,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他们的权利。可以任由他们被针刺,被残忍地剥夺生命权利。当胎儿具备知觉、心跳、身体发育达到一定程度时,保护“未出生者的生命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法律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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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的法律标准

死亡在法律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宣告死亡,另一种是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在特殊条件下的拟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1、死亡的法律效果

死亡意味着生命的终止,也意味着主体权利能力的结束。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其个别民事权利,比如名誉权等仍受到保护。但总体上看,死者的各项权利基本处于终结状态。

2、死亡的法律标准

对于死亡标准,目前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心跳及呼吸的停止为标准。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医学发展,游走于生死之间案例越来越多。很多在病人停止呼吸或心跳后一段时间抢救成功的病例,为法律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故死亡标准中的心跳及呼吸的停止,应当认为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状态。即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手段的一切手段,仍不能恢复心跳及呼吸的情况下,心跳及呼吸的停止的状态应当被认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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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脑死亡”的定义正在讨论过程中

随着医学发展,医学界出现了“脑死亡”观点。按照这一观点,当脑功能丧失,且不可恢复,以及持续性不再能探测到脑电波时,应当认定人已死亡。需要明确的是,现实中大脑功能丧失,并不一定意味着心跳与呼吸的停止。

目前脑死亡在中国没有立法,且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摘取遗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进行。故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仍应以心死亡标准为死亡标准。任何人体器官捐献,不允许以剥夺捐献者生命的形式完成。

二、出生证明的法律标准及证明种类

1、出生证明的实质是时间证明

未出生,不触发出具出生证明的条件。出生证明本质上是对出生时间的证明。出生时间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时间差异,会使法律产生一定障碍。比如办理退休时,无法认定退休时间;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不能确认是否成年等等。

原则上出生证明以医学证明为准,同时户籍证明、出生档案等资料也具备证明效力。实践中,需要对相关证明的效力层级进行明确,在多份出生证明时间不一致时,以哪份证明为准,这对于每个人来说就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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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出生证明,也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出生医学证明,是医疗机构或具备相应职责的人员依法出具的出生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具备相应职责的人员,有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法律义务。在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常住地申报出生登记。

3、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其他有效资料,也可以作为出生时间的证明。

我国的地域广阔,各地在不同时段情况也不一致。因为存在自然人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是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能够证明出生时间的,也具备相应证明效力。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护照、档案等。在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以上身份登记中的相关内容,可以作为出生时间证明。

另外,自然人出生时的病历,孕期的诊疗、检查记录,对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具备证明意义的其他医疗资料,在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也具备证明自然人出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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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证明的种类及标准

1、死亡证明的开具机关

相对出生,自然人死亡的原因就要复杂得多,证明开具程序也要更复杂一些。针对死亡原因不同,死亡证明开具机关及开具程序也有所不同。

(1)死亡医学证明

自然人死于医疗机构的,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也是最为常见的死亡证明形式。实践中,死亡多数发生在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即可证明死亡发生。

(2)基层组织开具死亡证明

自然人死亡,并非一定是在医疗机构发生。很多自然人是在家中死亡,或是在其他场所死亡。死亡发生并非因为暴力或其他外力侵害,属于正常死亡。这种情况下,是由基层组织如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3)自然人非正常死亡,或者相关单位不能确定为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没有死亡证明的,可以以户籍记载相关内容为死亡时间。

公民死亡的,亲属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若因特殊原因没有死亡证明的,可以依据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自然人的死亡时间。

除此之外,其他可以证明自然人死亡的资料,也可以证明自然人死亡。比如验尸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事故报告等等具有自然人死亡内容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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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践中无法提供出生、死亡证明的破解

1、通过诉讼追回相关证明,或要求重新开具。

若存在出生、死亡证明,被无关人士领取的情况,可通过诉讼追回。需要明确的是,诉讼追回在现实是最为基本的解决途径,但若证明已经灭失,即使提起诉讼,也不可能达到追回目的。

此时,相关人士有权要求证明机关重新出具相关证明。因为开具证明,仅指证明机关向死者的亲近属。向无关人士开具出生、死亡证明,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无过错的死者近亲属承担。故相关机关不能以已经开具证明为理由,拒绝履行向死者近亲属开具证明的法定义务。除非,之前领取证明的人也具备相应法律资格,才能认定开具要求属于重复要求。

2、即使没有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等身份证明登记内容,或其他可以证明出生、死亡发生的资料,也具备法律规定的证明效力,相关机关不能拒绝采用。

实践中,公民在相关机关办理事务时,往往要求提供出生、死亡证明,其他可以证明出生、死亡法律事实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这其实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

在没有出生、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死亡事实准确时间的资料,均具备出生、死亡时间证明效力。

故,相关机关在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纳其他法律认可的证明资料,确定出生、死亡证明时间。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具备法定证明力的资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