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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上市公司,陷入“讨薪门”。

202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刘某、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新01民终5164号】,披露了刘某向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讨薪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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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刘某,男,1970年2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原名称某某葡萄酒业股份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刘某是刘卫军,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是位于新疆的上市公司——中信尼雅(600084.SH),中信尼雅的控股股东是中信国安实业集团,再往上穿透股权是中信集团。

2015年4月13日,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选举刘某为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2018年8月15日,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刘某为某某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

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24日,刘某因患右肺上叶腺癌等疾病在北京市海淀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5月27日,刘某、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刘某自2015年4月起岗位变更为副总经理;现工资总额为:55.2万元/年(其中岗位工资60%、月度绩效工资10%、年度绩效工资30%,绩效工资按相关制度考核兑现)。

2021年6月4日,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向刘某下发《病休待遇商议函》,告知刘某因健康情况XXX。

2021年6月15日,刘某通过微信向某某股份公司送达《回执单》,同时表示“因看病需要较高的医疗费用,申请公司先行全额发放2019年1月-2021年6月扣发的部分工资合计36.18万元。”

2021年7月23日,某某股份公司向刘某送达《病休待遇通知书》,告知刘某根据前期协商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进入病休医疗期,医疗期不用正常履职,核定医疗待遇(含病假工资)为税后6500元/月,核定刘某应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至2023年6月30日医疗期满。

2021年8月20日,刘某签署并送达《辞职报告》,显示其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某某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1年8月24日,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发布《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表明已收到刘某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某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2021年9月9日,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向刘某送达《返岗通知书》,通知刘某停止病休,于2021年9月13日返岗上班。返岗后,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对合同做以下变更:自2021年9月13日起岗位调整为安全专员,薪资调整为1.8万元/月(其中岗位工资60%、月度绩效工资10%、年度绩效工资30%,绩效工资按相关制度考核兑现);2021年9月份起标准工时工作制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

2022年6月,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通知刘某,其2016-2017年薪酬超发11.2万元,该超发薪酬以报销虚开的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方式支付,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要求刘某退缴。刘某随后退还11.2万元。

2022年8月,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自查薪酬制度不符某某集团规定,与2018、2019年集团批复的薪酬标准有差额。当月,某某集团组织部通知某某葡萄酒公司含刘某在内的6人需退回超发薪酬。2022年9月1日,某某葡萄酒公司党委会决定对刘某实施退薪,要求退还14.78万元,并从8月起扣月薪50%直至还清。

2022年9月7日,某某股份公司向刘某送达《通知》,告知了刘某以上退薪清缴方案。

2023年1月28日,刘某通过微信向某某股份公司发送《函件》,表示其在某某股份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某某股份公司拖欠其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近36万元未发放,且某某股份公司以超发其工资为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每月扣发刘某9000元工资。

2023年4月10日,刘某向某某股份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某某股份公司拖欠其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近36万元未发放,且从2022年9月开始每月扣发刘某9000元工资,刘某因反映未果,故决定从2023年4月12日与某某股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刘某将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

刘某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16万元;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支付刘某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年度绩效工资40.02万元及2021年7月、8月病休期间克扣的工资4.25万元,共计44.27万元;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向刘某支付克扣的工资17.21万元;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为刘某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上共计102.64万元。

但法院并未支持刘某关于经济层面的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至2021年6月期间,某某集团的薪酬决算指导意见和薪酬备案表显示,刘某的年薪分别为2016年50.68万元、2017年48.38万元、2018年40.21万元、2019年41.62万元、2020年36.33万元、2021年1月至6月19.64万元。2016年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实际发放年薪依次为2016年55.58万元、2017年55.38万元、2018年55.38万元、2019年42.84万元、2020年38.642万元、2021年1月至6月19.64万元。根据某某集团和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刘某年薪发放数额最终需根据某某集团下发的批复即薪酬指导意见及薪酬备案表确定,对于刘某预分年薪超过其批复年薪的部分,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回。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某某葡萄酒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刘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9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桷树财经认为,刘卫军向中信尼雅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中信尼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稍显冲动,如果不主动辞职,刘卫军至少会拿到一笔解聘赔偿金,这将有助于缓解他看病需要高昂费用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