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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李阿姨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了上海工作,谈了个女朋友,已经谈婚论嫁了。为了儿子结婚,李阿姨就想着给买套房子,不拘大小,至少有个落脚的地方,别让小两口一直租房子住。

只是李阿姨家也是普通家庭,虽然有些存款,但远称不上大富大贵。上海的房价摆在那里,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房子实在买不起,李阿姨就只能去看偏远地区的房源。

可看了好久,都没看中,主要是价钱上不合适。一次无意的机会,李阿姨听朋友说起了回迁房,这种房子价格便宜,房龄也新,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自用是完全足够的。

李阿姨果断心动了,实在是囊中羞涩,价钱便宜比啥都强。李阿姨从朋友那里打听到房主的消息,约着去看了房子。

第一眼李阿姨就看中了,新建成的小区,板板正正的户型,配套设施也很完善,离地铁站也近便。

当场李阿姨就签了合同,敲定了房子,总价135万,约定先付120万,等过户的时候再给剩下的15万,原房主配合过户

给了钱,拿到钥匙,李阿姨就开始热火朝天地忙活装修的事,毕竟装修好婚房,才好结婚呀。

忙活了三四个月,装修搞定了,李阿姨也打算跟女孩父母见见面,商量下婚期。

这时,原房主刘先生打来电话:“好消息,房子可以办房产证了,你找时间我们去办过户吧。”

李阿姨很高兴,开始琢磨房本上要不要加上未来媳妇的名,房主接下来的话,让她傻眼了。

刘先生的意思是:“小区房价涨了,我也不多要,你再给我30万。”

李阿姨当然不同意了,她说:“没这样的道理,房子涨了你多要钱,房子跌了你会退钱给我吗?咱们签了合同的,你能不能有点契约精神。”

俩人争执不下,不欢而散。

此后,刘先生没再联系李阿姨,李阿姨就以为这事过去了。

没想到,一个月后,她再次到新房这边送家具,竟然发现钥匙打不开房门了。敲门之后,出来一个陌生男子。

李阿姨惊了:“你谁呀,怎么在我家?”

陌生男子也惊了:“这是我家,我有房产证的。”

李阿姨连忙联系原房主刘先生,质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刘先生却说:“谁让你不肯多给我30万,房子我190万卖给别人了,也过户了。”

李阿姨恼怒不已,大声质问:“你有没有诚信,你收了我的钱,这是我的房子,凭啥给我卖了,谁给你的权利!”

刘先生毫不在意:“你吵吵啥?120万我退你就是了,顶多再赔你10万块,算我违约。”

李阿姨气坏了,大喊:“我不同意,我儿子等着房子结婚呢,而且光装修我就花了二三十万了,我就要房子。”

刘先生不理会,直接放话:“房子没有,都过户了,我自己的房子愿意卖谁就卖谁。”

李阿姨一气之下,把刘先生和新买房的男子一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律给自己主持公道。

02 法律分析

那么,这件事法律上会怎么看待呢?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我国的法律,房子的归属问题要看不动产权登记,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本案中,李阿姨虽然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交付了120万,但是涉案房子此前没有办理房产证,更没有进行不动产权的变更,所以该处房屋法律上仍然属于刘先生所有。

当然,这并不是说刘先生的行为就是对的。他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与李阿姨的合同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

只是后来买房的年轻人,就比较倒霉了,他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房子,办理了过户,但是按照“先占有,先保护”的原则,这处房子应该归属李阿姨所有。

年轻人所能得到的,只有190万购房款,以及房主刘先生按照合同给付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裁定:支持李阿姨诉求,房屋归李阿姨所有,责令刘先生退还年轻人190万购房款和违约金。

目前,刘先生已经携款跑路了,年轻人的钱不知道猴年马月能要回来。

03 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有人说:房主的行为算不算诈骗?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人说:太倒霉了,摊上这种黑心房主,一房二卖,拿钱跑路,扔下一堆烂摊子,李阿姨收房难呀。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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