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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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向中国证监会反映某证券公司在其买卖股票过程中存在委托信息记录不准确、拒绝接受其撤销指令行为。中国证监会将该事项转北京证监局办理,并短信告知刘某。后北京证监局回复未查实某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刘某提起行政复议后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中国证监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系违法。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五条规定,派出机构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本案中,刘某举报事项涉及的某证券公司属于北京证监局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刘某的涉案举报信后,将该举报材料转北京证监局处理,且上海证监局也已经进行了答复。中国证监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不违反前述规定。综上,刘某要求确认中国证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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