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需要注意的是30日是宽限期不是免责期,如果员工在这30日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仍需要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实践中,员工入职几小时或者几天就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是很常见的情形,企业还未参保即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却需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因此建议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后,应当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特别是采矿、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工伤风险较高的岗位员工,企业最好在员工入职就缴纳社保,待社保生效后再安排员工上岗。

01、刚入职就工伤,待遇有差别吗?

员工的工伤待遇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没有直接关系,只跟伤残等级、缴费工资以及所在地区有关。

如果员工在刚入职还未缴纳社保就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

如果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证明口头、微信约定过工资标准,一般参照企业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实践中会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实际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的实际工资一般都要比最低缴费基数要高,所以员工刚入职就发生工伤,比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员工,工伤待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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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在员工受伤后参保,企业赔偿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保险事故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参保时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当然不予赔偿。

另外,如果“先工伤后补缴”的工伤待遇与正常参保的情况没有区别,用人单位就不会积极主动的为员工缴纳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无法保障,那么最终损害的还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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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哪些属于“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可见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缴社保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比较严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后续的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都是非常高额的费用。

从发生工伤到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这段时间产生的医疗费、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本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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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马某2022年4月10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入职第7天马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公司于4月底为马某办理保险增员并补缴了工伤保险。后马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

2022年11月,公司与马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向马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000元,此次工伤所有事宜全部完结,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

马某在向社保经办部门结算工伤待遇时,社保经办部门以“该人员为先工伤后增员”为由,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得知此情况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明显仅系就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进行的约定,并未涉及其他款项。

马某在并不知晓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高达5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带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兜底条款的《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故马某主张撤销《协议书》,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公司在马某发生工伤后缴纳工伤保险,事实清楚,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马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某一次性伤补助金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