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曾因强奸罪获刑6年,出狱后洗心革面做起建材生意,一次喝酒时男子与合作伙伴起冲突,对方倒地后死亡,死因为动脉硬化出血和视网膜内出血,鉴定意见认为男子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0%,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却辩称鉴定结果不准确,其行为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焦作中院,人物为化名)
王智只有小学文化,22岁那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监狱改造4年后,王智洗心革面获减刑出狱,并慢慢努力做生意。
王智不怕苦累,从一名货车司机做起,逐渐成立一个货运信息部,主要从事建材生意,在当地小有名气,也结识一大帮朋友。
事发当晚19时许,朋友老张给王智打电话,说他有两个朋友在他的二手车行里购买了一辆车,他想把这两个朋友介绍给王智,让这两个人通过王智的货运信息部能多拉点货。
老张在电话里要求王智去村口找他,双方见面后来到一家饭店吃饭喝酒,王智去找老张时,觉得一个人去显得有点尴尬,就打电话给叔叔王某陪他一起去。
席间一共5个人,分别为王智、陈强、王某、李某、老张,众人将李某带来的2瓶白酒喝完后,大家都认为不太尽兴,又从饭店陆陆续续点单20瓶啤酒接着喝。
在喝啤酒时,王智告诉陈强,说之前有一个人很不上道,一开始是通过自己的货运信息部拉货,但后来这个人隔过王智,直接和货主联系开始拉货。
其实王智的目的,就是提醒陈强和李某,以后如果通过自己的信息部拉货,不要像这个人一样,陈强却认为王智说话太难听,听不惯王智说的话。
陈强直接怼道:“能干就干,不能干拉倒,反正我有车!”王智则回道:“你有车,我有货,车大把有的是,但是货可不多。”
陈强随口说道:“你有货,我还不拉!”双方开始吵起来,期间两人互相飙脏话,后来两人还站起身准备打架,但都被老张给拦下来。
之后吃饭时,两人还因为这件事一直在吵架,老张和王某就说,不要在饭店继续喝酒,再喝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之后5人就从饭店出来。
出门时,王智和陈强边走边吵,后来王智心里气不过,就和陈强开始发生冲突,俩人互相推搡,在饭店门前王智用手击打陈强面部。
陈强站立不稳,从台阶上摔下,并与一辆停放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陈强起身后,与王智开始互相推搡,不久后陈强再次倒地。
期间,王智不顾他人阻拦,用脚部朝已倒地的陈强背部踢踹一下,并前往饭店取菜刀,被众人拦下才没有进一步冲突,不久后医护人员和警察相继赶到现场。
陈强被送往医院后,直接进入ICU,家人也于当晚赶到医院,经抢救无效,陈强于次日23时许死亡,王智也因此被立案侦查。
经初步鉴定,陈强系左侧大脑中动脉硬化伴破裂出血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血液酒精含量为159.31mg/100ml,饮酒、轻微外伤、情绪激动是动脉破裂出血的诱因。
进一步鉴定认为,陈强左侧颞肌出血之损伤是左侧头面部与两轮电动车直接接触形成,事发当日纠纷及外伤在陈强的死亡过程中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建议为50%。
一审法院认为,王智过失致人死亡,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王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王智不服上诉,称本案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其行为不足以引起陈强死亡,王智对陈强死亡的参与度应当更低,原判定罪量刑错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智对陈强实施了攻击性的轻微暴力行为,纠纷及外伤在陈强的死亡过程中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陈强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王智的行为与陈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智对陈强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判已认定全案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关于王智辩称“定罪量刑错误”的理由,经查,根据王智供述、5名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现场视频、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王智击打陈强面部,致陈强从台阶冲下,左侧头面部与附近停放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本案纠纷及外伤在陈强的死亡过程中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故王智的行为与陈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王智具有注意能力但未尽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原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对王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判罚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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