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福建漳州,男子在公司上班3年,老板却一直拖欠工资,男子无奈下带着母亲和姐姐,3次去公司找老板讨债,不料老板却报警处理,警察告知双方经济纠纷应走法律途径,事后老板却将男子诉至法院,称被她们限制人身自由,要求男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龙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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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松是政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梅的丈夫,同时是政邦公司的经理,黄成是该公司员工,月薪高达1万余元,同时还向公司投资数万元。

因公司经营状况欠佳,黄成从政邦公司离职,离职后黄成认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且与林天松存在经济纠纷,故多次找林天松讨要钱款。

讨要无果后,黄成带着姐姐黄娟、母亲刘婷,先后3次前往政邦公司,其中2次进入政邦公司办公室,经林天松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离开。

公安机关告知双方,民事纠纷应走法律途径,未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0月11日,黄成以股权转让纠纷将陆梅、林天松列为被告,起诉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该案撤诉后,黄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林天松诉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林天松以政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龙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黄成提起诉讼和仲裁后,未再前往政邦公司办公室,但林天松却不依不饶,他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成在报纸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理由如下:

林天松与黄成为政邦公司同事,7月2日,黄成试图用未交还的钥匙进公司未果,在政邦公司办公室门口逗留长达20分钟。

7月23日12时33分,刘婷在公司门口逗留,14时56分黄娟到政邦公司办公室大门与刘婷再次敲门,林天松开门表示要出门办事,补偿事宜叫黄成另约时间。

刘婷强行闯入公司,黄娟守住大门通知黄成前来,林天松欲出公司,被刘婷及黄娟拉住双手限制林天松的人身自由,林天松报警。

15时37分,黄成三人限制林天松人身自由达39分钟后,民警到达公司劝说黄成等人离开,民警表示民事纠纷可以走法律途径。

黄成等人不愿离开,民警将黄成三人带至派出所,林天松因当日有事未追究黄成一家的责任,离开派出所后,黄成等人仍围着林天松,林天松告知要报警后,黄成三人离开。

8月8日12时16分,黄成、刘婷、黄娟带着小孩强行进入政邦公司办公室,林天松报警,12时58分民警到达后,黄成等人还是拒不离开政邦公司办公室,谎称股权协议锁在公司的保险柜要求打开保险柜。

在民警见证下,政邦公司法人陆梅打开保险柜以示清白,14时16分在民警带领下,黄成等人才离开政邦公司办公室,黄成等人限制林天松人身自由长达120分钟。

为证明上述事实,林天松提交2张光盘,拟证明黄成、黄娟、刘婷多次限制林天松人身自由,已经侵害林天松人身自由权的事实。

黄成辩称,林天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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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林天松拖欠黄成工资及投资款,经多次催讨拒不支付,无奈下黄成才到政邦公司办公室找林天松,恰逢黄成的母亲刘婷、姐姐黄娟带着小外甥来漳州看望黄成,得知黄成被拖欠工资一事,就一起去求林天松返还黄成工资。

8月8日12时58分,民警已到达公司,黄成等人不可能当着民警的面限制林天松的人身自由;刘婷、黄娟及小外甥都是老幼妇孺,无法限制林天松的人身自由。

正如视频中,刘婷拉着林天松的手也是求林天松返还拖欠款项,林天松的行为严重损害黄成的合法权益,出警的警察也建议黄成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黄成向法院起诉,向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以维护合法权益,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龙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黄成在2个案件中均胜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黄成、黄娟、刘婷前往政邦公司办公室,是因黄成与政邦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以及黄成与林天松存在经济纠纷。

庭审中双方确认,黄成等人在政邦公司办公室内时,办公室有其他工作人员且门均开着;林天松报警后,派出所并未对黄成等进行处罚,而是告知双方民事纠纷应走法律途径。

在黄成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漳州市龙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黄成等人均未再前往政邦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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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认定,黄成等人前往政邦公司办公室的目的,是为解决双方存在的经济问题,并无侵犯林天松人身自由的意图。

林天松提交的视频资料为黄成、黄娟、刘婷到政邦公司办公室内外的部分视频,这些视频并不能证明黄成等人存在侵犯林天松自由权行为。

同时视频资料也反映黄成等人前往政邦公司办公室并在办公室内逗留等行为未超过合理范畴,林天松主张黄成等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依据不足。

据此,判决驳回林天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林天松负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