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男医生2次邀请女同事外出,并与她发生关系,见对方没有报警,男子又到女方宿舍发生关系,后女子报警称被强奸,男子却说她是打击报复,经调查女子报案后男子未当上科室主任,而是由女子担任,故一审判决男医生无罪,不料中院却发回重审,这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永顺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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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40多岁,中专毕业后就一直在卫生院工作,在该卫生院担任医生,并与其中1名女同事恋爱结婚,后36岁的曹霞也调至该卫生院工作。

曹霞住在永顺县内,在罗鹏的有意接近下,两人逐渐熟络,6月底的一天晚上,罗鹏开车带曹霞到万灵山散心,期间罗鹏想和曹霞发生关系被拒。

7月2日晚,罗鹏邀曹霞见面,并再次开车带曹霞到达万灵山附近,尔后罗鹏与曹霞在车内发生一次关系,接着罗鹏开车将曹霞带回永顺县。

曹霞返回宿舍后,删除罗鹏微信、拒接罗鹏电话,后曹霞向朋友周艳、同事吴某、卫生院领导黄某等人称遭到罗鹏骚扰。

7月3日至8月8日期间,罗鹏多次电话邀请曹霞出去玩或提出到宿舍找曹霞,均被曹霞拒绝,8月7日晚,曹霞向罗鹏表明要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

8月9日下午14时许,因要参加宴请,曹霞独自从办公室返回宿舍洗漱,期间罗鹏打电话给曹霞称有事找她,并询问曹霞所住的具体房间,要曹霞开门。

曹霞遂开门让罗鹏进入宿舍,罗鹏进入房间后,见曹霞正在洗漱,遂从背后搂摸曹霞腰部,被曹霞制止,不久后罗鹏将曹霞拉到卧室内推倒在床上,并压在曹霞身上脱曹霞的内裤。

曹霞央求罗鹏停止,抓、打罗鹏的手,罗鹏未予理睬,强行脱掉曹霞内裤,尔后脱掉自己的裤子趴在曹霞身上,曹霞则以并拢双脚的方式反抗。

后罗鹏与曹霞连续多次发生关系,完事后罗鹏均到卧室门口的厕所冲洗,并返回卧室与曹霞再次发生关系,期间二人多次变换姿势。

结束后,罗鹏拿出400元钱补偿曹霞,曹霞拒绝,并称要告发罗鹏,罗鹏让曹霞不要告发,并称告发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尔后罗鹏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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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离开后,曹霞未参加宴请,并打电话找卫生院领导黄某反映其被强奸之事,同日下午17时许,黄某、陈某、罗鹏来到宿舍见到曹霞。

黄某质问罗鹏是否强奸曹霞,罗鹏承认强奸属实,后黄某陪同曹霞到派出所报案,18时许,民警在永顺县内将罗鹏抓获归案。

检察院指控,7月2日晚上21时,罗鹏与曹霞在车内发生一次关系;8月9日下午14时许,罗鹏在曹霞宿舍内强行与曹霞发生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罗鹏辩称,自己与曹霞在工作上发生过矛盾,曹霞是为打击报复;第二次发生关系是曹霞主动联系罗鹏,罗鹏只是为满足曹霞,并提出几点理由:

首先,从过程来看,双方发生关系时多次交换姿势,且“曹霞坚决反抗”时罗鹏均未“停止”,但在曹霞说要喝水时罗鹏停止,两人喝水后又继续发生关系。

其次,事发当天,曹霞明知罗鹏目的仍如约开门,两人在发生关系后,曹霞用带有撒娇的语气说“你欺负我”,然后整理头发来掩饰自己同意的行为。

最后,第一次曹霞喝醉酒,打电话给罗鹏,两人一起到万灵山,罗鹏动手动脚,但因为曹霞拒绝的行为非常明显,两人没有发生关系。

第二次两人到万灵山时,曹霞用双手捶罗鹏的胸口,说讨厌罗鹏欺负自己,然后双方发生关系,两次发生关系时,曹霞都说罗鹏欺负自己,而没有诸如此类语言时,罗鹏非常节制。

综上,罗鹏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曹霞无论是从年龄、精神状况都有清晰认识,结合曹霞的反抗能力,可认定是曹霞因怕事情暴露而嫁祸于人,把通奸行为说成强奸。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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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而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结合时间、环境、妇女性格、心理素质、体质等综合分析。

本案中,曹霞在与罗鹏发生第一次关系后,即删除罗鹏微信、拒接罗鹏电话,且在罗鹏多次打电话邀约曹霞出去玩或提出到曹霞的宿舍玩均被拒绝。

在此期间,曹霞将其遭到罗鹏骚扰的事情告知好友和单位领导,特别是在8月7日,曹霞主动给罗鹏打电话,明确表示二人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

8月9日,罗鹏打电话找曹霞,曹霞则问罗鹏搞什么,但罗鹏并未说明何事,而是直接挂断电话,因此从通话内容语气,不能认定两人是约定通奸。

案发当天,罗鹏在曹霞口头拒绝后,仍将曹霞按在床上发生关系,曹霞则用并拢双腿、抓罗鹏的手等方式反抗,但因体型、体力差距,期间二人多次变换姿势。

当天曹霞主动开门,是因为不知道罗鹏找自己有何事,且和罗鹏已讲清楚,二人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且大白天在政府宿舍里罗鹏不敢强迫自己。

在罗鹏强行与曹霞发生关系时,曹霞因考虑到家庭、声誉等原因没有大声呼救,后因怕罗鹏一直威胁自己,向单位领导反映此事并报警,罗鹏在领导质问时承认强奸属实。

且罗鹏是自愿放弃担任科室主任,后在其他医生都不愿意担任的情况下,才由曹霞担任,不存在曹霞故意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罗鹏。

综上,以强奸罪判处罗鹏有期徒刑3年。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