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管理当中,加班管理和加班费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毕竟涉及到工资核算了。很多企业因为运营需要会有各种形式的加班存在,也就有了很多的疑问。下面是关于加班的最热门的2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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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过加班申请审批,就不算做加班?

答:

实践中,有些企业认为,公司有加班申请审批管理制度,没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加班,不算作加班。

这里要区分是员工自愿的行为,还是公司有组织的行为,所谓有组织的行为,比如,公司(管理者)组织会议、组织生产、统筹安排或指导员工开展工作,那么,就属于上述企业安排的行为。

2.不做考勤管理,就没有加班费

答:

加班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关键词是企业“安排工作”,包括不限于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邮件、微信、钉钉等布置的工作任务、下达的工作指令。

换言之,是否属于加班取决于员工从事的工作是否企业(管理者)所安排,与企业是否有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必然关系,即企业不做考勤管理,无法规避加班的风险。

3.双方约定不定时,就可以规避加班费?

答:

企业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事先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企业与员工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约定无效。

4.加班的调休逾期不使用的可以作废?

答:

员工加班依法获得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权利,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处分自己的权利,比如,放弃加班费、或放弃加班费和调休,企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者默认的方式来处分员工的权利。

故此,企业规定逾期不调休作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5.时间久了法律就不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诉求?

答:

加费属于工资(劳动报酬),员工在职期间主张加班费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

换言之,员工有10年、20年的加班,就可以主张10年、20年的加班费。

6.员工自愿来工作不属于加班?

答:

员工自愿来工作,且企业(管理)不安排工作,大白话就是不用人,可以不算作加班。若用人了,给安排了工作,那么,就属于加班。

7.出差位移时间算作加班?

答:

出差位移期间可以玩手机、睡觉、看书……自由支配时,不属于加班。

8.计件制可以规避加班费?

答:

计件制是核算薪酬的方式,并不能帮助企业规避加费风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9.做一休一可以避免加班费?

答:

我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情况下,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换言之,如果当天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企业依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10.加班可以用调休替代?

答:2倍加班可以调休,1.5倍和3倍加班不能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11.用补贴代替支付加班费?

答:

在加班时间固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固定,加班费支付倍数固定的情况之下,加班费的数额是固定的。

企业支付补贴的数额若低于加班费数额,企业依然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差额。当然,若企业并未与员工约定或明确补贴就是加班费,那么,补贴就是补贴,企业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12.未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答:

地域性是劳动法的最大特点,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底线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分为三大类:自由派——双方可约定;绝对限制派——双方不能约定;相对自由派——允许约定,但又有限制。

13.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算违纪?

答:

绝大多数情况下,加班属于自愿,企业不能强制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答:

加班是情分,付加班费是义务。企业安排加班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企业愿意支付加班费不等于可以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15.给晚餐补贴或交通补贴算不算认可加班?

答:

两者法律上没有必然关系,但是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16.合同约定月薪包含加班费

可以规避加班?

答:

这个嘛,需要因地制宜。

17.用奖金、绩效工资代替支付加班费?

答:

和用补贴代替支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相同。

18.加班费已经结清可以规避风险?

答: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之案例9.

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

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

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19.遇到加班争议公司可以不提供考勤记录?

答:

“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企业不提供的,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员工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提供证据。企业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员工加班事实存在。

20.制度未界定确认加班时长的方式?

答:

实践中,有些企业规定依据加班申请和考勤记录来核定加班时间。那如果员工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摸鱼呢?

故此,制度中还应当明确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记录来核定加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