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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健身,提升气质
准备练就一门舞蹈技艺
来一场“酣畅淋漓”的惊艳转变
办好了卡,买好了课
却因为工作太忙
没了“兴趣”
买好的课,能退吗?
近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私教舞蹈课程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周某在朋友圈发布私教月活动,活动详情写明了活动时间、价格、联系方式及门店地址,其中价格包括3600元的A套餐及7200元的B套餐,其中B套餐包括20节课+赠送10次常规课卡。周某向李某发出要约,李某心动不已,并通过支付宝向周某转账支付7200元用于购买B套餐,充值卡登记表中并写明:续课7 200/20节+10常规。
续课后,李某曾多次通过微信约课,但因个人原因又临时取消。李某称考虑到自己工作较忙,在被告处的舞蹈学习不适合自己,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周某表示,双方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微信达成一致,周某为李某提供了优惠条件,继续购买20节私教课并赠送10节常规课程,在课程安排、场地租赁、老师调配、各种投入方面都提前做好了准备,李某也参加了赠送课程,但因李某多次临时取消课程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产生了多余的支出。李某还在大众点评上恶意差评,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客源,造成了损失。周某可以随时给李某上课,但因李某个人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不同意退回课程费。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承担其维权所产生的诉讼成本费(法律咨询)1200元。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李某在周某处购买舞蹈课程,由周某提供私教服务,双方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退回课程款,也向周某明确表明不再到周某处上课,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本案中 ,李某续课后实际并未到周某处上过B套餐的私教课,周某也未付出相应劳动,现李某要求周某退回相应课程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退费系由于李某的个人原因引起,对于合同的不能履行存在过错,同时在续课后李某曾多次预约后临时取消,对周某的其他教学安排带来影响,造成了一定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李某 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因予以衡量,本院依法酌情判决由周某退回李某课程费4 200元。对于李某所诉请的法律咨询费用12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大额预付式消费应理性适度
商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退款
商家在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应平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如果是适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情形下,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依法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出现预付式消费退款的情形时,商家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允许消费者作出不接受商家继续服务的选择,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消费者也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面对此类大额的预付式消费,消费者要全面衡量自身条件能否完成培训,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尤其关注费用计算、退款条件等与自身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做到理性消费、适度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素材来源:周丽娟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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