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收据中记载为借款,但该记载仅是原告内部记账凭证,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原审第三人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诉讼过程中,李大贺律师注意到原告代理人对本案相关事实以“不清楚”、“不知道”为由作为回应,故原审法院两次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判决理由:原告虽提供550万元的转账凭证,但该转账凭证已经由潘某在另案中主张为房款,原告将自己的转账凭证交由潘某所使用,应当视为原告的自愿处分,故上述550万元转账的性质并非借款。虽然原告在收据中记载为借款,但该记载仅是原告内部记账凭证,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案涉转账凭证既被潘某主张为购房款,又被原告主张为借款,二者陈述相互矛盾。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臧某与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不仅确认臧某与潘某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确认臧某已经收到潘某支付的部分房屋转让款550万元,而该550万元房屋转让款与本案争议的550万元款项是同一笔款项;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高某的550万元为潘某向臧某支付房款的一部分;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虽持有高某签字的借款收据及高某承认过借款,但上述事实均不足以对抗生效判决。
就民间借贷而言,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合理解释与高某发生借贷关系期间的协商、合意及用途等与借贷基本事实相关的内容,况且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也认可其与潘某存在关系。
故,现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高某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李大贺律师对此表示认可与支持。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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