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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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与刘某(56岁)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刘某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拆迁补偿款等事项,并约定“涉及的独居孤寡老人(无子女),除享受人均安置房建筑面积外,另可增加40平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按照回迁均价,2000元购买。”刘某主张其已丧偶且其儿子已表明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应享受相关待遇并发生争议。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符合独居孤寡老人(无子女)的认定标准。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刘某签订《协议》时年龄未达到六十周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其次,刘某自述其有儿子,并不符合“无子女”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故即便其儿子已表明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该法定赡养义务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该声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不予采纳;最后,尽管拆迁公司出具的各类文件对独居孤寡老人(无子女)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文意解释角度,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刘某并不符合该规定的认定标准。据此,刘某要求按照独居孤寡老人标准进行补偿,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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