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遗嘱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但是订立遗嘱理论上不需要遗嘱继承人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只要合法订立就生效。
但是当遗嘱继承人持遗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遗嘱继承时,却会发现登记机关要么要求提供继承公证,要么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这样的要求违法吗?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如前所述,《民法典》遗嘱合法成立即可,法律没有要求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
但是,通过遗嘱继承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是需要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的,到场的法定继承人需要对遗嘱是否有异议进行表态。各个地方城市的要求应该基本相同。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以前不动产继承过户,确实是明确要求经继承公证才能办理的,2016年司法部取消了公证的强制要求后,相应登记政策修改。
不过,政府仍担心如果仅凭登记申请人持有的遗嘱等材料就办理登记过户的话,容易产生争议(当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内容有异议时),于是才改为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表态。
这和法律上有无要求遗嘱是否经公证才生效是两回事,可以说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是政府控制风险的一个措施,这体现的是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差距。
当然,如果完全实行承诺制的话,只要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声明遗嘱真实有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异议就给办理的话,理论上也可以,但是房子终究是中国人的大事情,万一真的发生有人利用假遗嘱过户拿走房子变卖的话,那可以想象登记中心得吵成什么样,所以这也是适应我国国情的相对稳妥做法。
最后,如果无法叫齐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不动产中心不给办理过户的话,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的方法来主张继承房产,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之后再去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此时则不需要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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