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港口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工程欠款形成“三角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握手言和,一场多年的矛盾纠纷就此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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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承建某一项目前期工程(简称中标前工程)。2010年7月至12月,在该项目公开招标前,原告共施工完成工程量所涉价款为672万余元。在此期间,原告为承接工程,向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后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再支付过任何工程款给原告,尚欠原告472万余元工程款。同年12月底,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包该项目(将中标前已经施工的工程一并纳入该项目进行整体发包),另一被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简称中标后工程),并将该项目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

2023年,被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项目的剩余工程款5624余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24万余元。

因被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以该项目工程总价款另案起诉本案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但未将起诉事宜告知原告,也没有对中标前后的工程量进行如实分割处理,导致原告债权受损。原告遂将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港口区法院,要求该两家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分割,并向其支付472万余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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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

港口区法院承办法官王景山在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件涉及3家企业,且关联到其他案件,较为复杂,如果一判了之,再到后期的执行,冗长的诉讼周期必然会增加企业诉累,能“以调代审”才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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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庭,在认真听取诉辩意见、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后,依据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循序渐进开展调解。一方面督促被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积极与原告协商将工程量进行分割,另一方面提醒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引导各方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来协商确定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确认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472万余元,并确认将该472万余元工程款分割给原告所有,由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的基础上,扣除上述472万余元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均认可按协议确认的工程款金额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因为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较大以及结算、付款等事实认定困难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矛盾化解难度较大,若一判了之,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加重双方诉讼负担,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港口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以实质化解纠纷为目标,综合运用“调解+判决”等方式,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为助推辖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图 | 童 瑶

文 | 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李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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