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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法院员额法官

钱丽丽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里有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如果从建筑物当中抛掷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本案中,侵权人是个小孩,当时他是12周岁,那就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相关的法律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

最终

法院判决

孩子家长

承担汽车维修费七千多元

高空抛物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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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长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

对小孩做好相应的宣传

告知其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来源:无锡电视

编辑:大春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