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该案系成华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案情简介
白某系独生子女,其继承人或已去世,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申请人詹某系白某前夫,因其个人财产包含在被继承人遗产中,申请人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等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代为处理继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成华法院依法指定成华区民政局作为白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民政部门已作为白某遗产管理人,开展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我国法律制度上的一项创新,亦是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与法定职责。由于民政部门并不是遗产的继承人,与遗产继承没有利害关系,其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能够中立公正有效地处理遗产,做好遗产清查、管理和分配工作,这有助于高效、快速地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符合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管理事宜,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供稿:民一庭
编辑:李琪
校审:吴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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