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臣妾”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和用法。古来“臣妾”被称作地位低贱者,《战国策·秦四》中有“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的记载,注释中明确指出“男为人臣,女为人妾”。《说文解字》对“臣”的解释为“像屈服之形”,郑玄注称“臣谓囚俘”,即“臣”是被抓获的战俘,若不被杀就成为男性奴隶。同时,《说文解字》还提到“臣,事君者”。清朝的典章制度规定,满族官员上奏章可自称“奴才”,汉臣只能称“臣”,不得称“奴才”,否则会因“冒称”而受罚,在清朝皇帝眼中,“臣”竟连“奴才”都不如。

对于“妾”,《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之人可收为奴隶,所以“妾”的本义是“女奴”,也可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如《孟子·离娄下》中的“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用得最多的还是“女子的谦称”。

由此可见,“臣”“妾”只能分别由男人或女人对自己进行谦称,不能混用或乱用,更不能二字同用以自称。此外,对皇后也可用“臣妾”一词,如《晋书·后妃列传》中记载元杨皇后崩,左贵嫔之诔曰:“臣妾哀号,同此断绝。”这里的“臣妾”是一种统称,指作为臣民的众男女,对于具体的一男或一女,不应称作“臣妾”,就如同不能把一男或一女称作“男女”一样。

所以,皇后、嫔妃对于皇上,可自称“妾”“贱妾”等,而不应称“臣妾”。正确理解和使用“臣妾”一词,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古代的社会等级制度、文化传统以及语言习惯,让我们得以透过这些词汇窥见古代社会的风貌和人们的生活状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