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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老人再婚的现象越来越多。老年人的婚姻存在着与年轻人婚姻不一样的特有困扰。概括起来主要就是两点。

第一、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反对——财产继承问题

子女反对的原因有很多,但背后总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财产继承的问题,如果双方登记结婚,法律上就属于夫妻,无论结婚几天,都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且如果老年配偶再吹吹“耳边风”,难免在生前就把房产等财产,以遗嘱或赠与的方式给自己的配偶,或者配偶的孩子。

这个问题可以提前立好遗嘱来解决,把财产提前分给自己的子女,但是遗嘱是可以更改的,所以即使立遗嘱了,也有潜在问题。根本的办法就是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各自所有,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是这需要签署婚前协议,也可以去进行公证。但是,老年人几乎都会嫌麻烦,也不符合中国人,尤其是中国老人的文化思维习惯。

当然无论如何,在法律上子女都是无权干涉父母辈婚姻的,只能是出现问题大家沟通解决。

第二、养老照顾的问题——夫妻的养义务

这是老年婚姻第二个常见的法律困扰,老年人结婚一般都是想寻求一个伴侣,双方都不想成为彼此的保姆,而且由于老年双方的感情基础并不十分稳固,各有各的子女生活圈,所以通常希望一种灵活结合的方式,不要求严格同居,不干涉各自的其他私人家庭生活,这种生活方式有点类似于西南少数民族的“走婚”。

所以,许多的老年婚姻流行签署一个俗称的“两不协议”,即一方承诺,如自己年老生病的,承诺自行照顾不需要对方承担照顾养老责任,另一个是互不干涉彼此的家庭生活。

首先,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责任。如果一方年老生病需要照顾或者费用,而另一方有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话,则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等责任也是被支持的,换句话说,“两不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其次,双方不同居也互不干涉自己的家庭生活,也是婚姻不牢固的一个典型信号。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夫妻具有同居义务,这种没有一起同居,或没有多少生活陪伴的夫妻是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一方起诉离婚的话是比较容易获得支持的。

所以,既约定无效,又不容易得到法律保障的婚姻,是不是真的有必要以这种方式结合呢?

老年婚姻不会因为双方年老在法律上就有特殊的保护或规定,结婚领证就意味着法律上的约束力,意味着对彼此的承诺和法律责任,需要谨慎考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