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赎刑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赎刑产生于夏朝,在秦汉时期得到了极大地完善与发展。

对于秦汉律的系统研究,是我们得以一窥整个中国古代法基本精神、主要性格的关键所在。

从刑罚平等的角度来看,秦汉时期的赎刑对于特权阶层和平民阶层的意义是不同的。平民阶层往往需要付出比特权阶层更多的努力才能达到赎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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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代赎刑——维护社会安定

秦时期的赎刑种类繁多,赎死、赎城旦舂、赎鬼薪鋈足、赎宫、赎隶臣妾、赎耐、赎迁皆有记载。

因为其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赎刑制度在适用于特权阶级与普通平民阶层时也必然有所不同。

规定赎刑适用于所有依法判处赎刑的罪犯,律文中对于适用情形往往也规定得更加具体。替代赎刑适用时则往往会对适用对象的身份加以限定,对于适用情形的规定则更加宽泛。

秦代赎刑有一套较为完善系统的执行以及管理规则。

秦时赎刑制度的执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赀赎、居赎、替赎、以爵位赎等执行方式。但被执行人是无法自由选择执行方式的,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秦时赀赎所需缴纳钱财必然是不在少数。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赎刑所需钱财是他们所负担不起的。

如果仅仅只能以财物赀赎,那赎刑制度对于贫民百姓而言,只是形同虚设。而统治者必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因此作出了如无力负担赀赎债务,可以以服劳役的方式偿还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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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律》中即规定了在有罪应向官府缴纳钱财的情况下,

如果犯人无力承担,则可以服劳役的方式从规定日期起劳作抵债。

若无须官府提供饭食,每天可抵偿八钱;若需要官府提供饭食,则减两钱。

由此可知,当时犯人需服多少天劳役以抵偿赎刑金额,是可以很清楚地计算出来的。并且,由于“赎”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服刑人并不局限于犯人本人。与犯罪之人有利害关系者都是可以代替其以劳役抵赎。

由强弱相当的人代替服役,借助别人的帮助共同服劳役,家里的奴隶、牛马替代本人服役,在当时都是被允许的。因此,被判赎刑的人,他的刑罚执行方式是结合法律与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秦代规定赎刑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依法应判处赎刑的罪犯,换句话说,秦代规定赎刑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特权阶级,也包括平民百姓。

涉及到规定赎刑的裁判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针对具体情形判处确定的罪名及刑罚;第二类则需要审判官员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严重性处以刑罚。

并且秦代就已经有替代赎刑的法律规定。

所谓替代赎刑,就是用等级较轻的赎耐替换等级较重的赎肉刑,适用对象是爵一级的公士以及无爵的宗室子孙。当这些人因犯罪应被处以赎肉刑时,减处赎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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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少数民族首领犯罪,如果要被判处耐刑以上的刑罚,也可以允许赎罪。

虽然替代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特权阶级,但是在普通百姓符合条件时,同样可以以赎替代本刑。

当然,两者之间也是存在区别的。

特权阶级适用替代赎刑的种类较多,而适用于普通百姓的替代赎刑只有“赎迁”。因此对于特权阶级来说即使是较重的罪行也可以赎,而平民只有罪行较轻时,才可以适用替代赎刑。

并且秦时关于判处赎刑的刑徒管理的规定是极为完善的。

从判决地与刑徒居住地不同,由何地官府负责追缴到居赎刑徒居作过程中的管理,秦简中皆有明确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秦代赎刑已经比较完善了。

二、汉代赎刑——促进社会发展

汉代赎刑的适用与秦代相比存在许多区别,规定赎刑中包含了更多适用于平民百姓的情形,且有了详细的等级划分。

替代赎刑的适用对象不再主要是特权阶级,尤其是在东汉时期。

对于汉代替代赎刑的研究基本可以贯穿于整个两汉时期。

武帝之前,鲜有关赎刑的记载,直至武帝时期,赎罪之法盛行。不仅仅是官员赎罪案例很多,诏令天下“入钱减死”也始于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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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时期武帝之后虽也有官员赎罪的案例,但较武帝时期少了很多,且不再有诏令天下赎罪的情形。

东汉时期,替代赎刑的适用更加普遍。

自光武帝建武二十九年颁布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各有差之后,每位皇帝即位后都会发布关于赎罪的诏令。

并且在汉代女子的刑罚一律减轻,赎斩罪时判处赎黥,耐罪时判处赎耐。

其中的“赎黥”“赎耐”就是替代了原本应判处的“赎斩”、“耐”的刑罚。

这条为替代赎刑是因为在当时若对方因打架而死亡,伤人者以杀人罪论处,应判处死刑。

汉代赎刑的执行方式依旧可以通过性质划分进行研究。汉简中记载的规定赎刑的执行方式并不多,

基本只有赀赎以及以爵位赎两种方式。

赎刑首选的执行方式应为缴纳黄金。

但黄金作为贵重的一般等价物,在社会中并无多少。所以除了用黄金之外,也可以缴纳同等价值的货币来赎罪。

西汉时期替代赎刑的执行方式比较灵活,主要体现在赀赎方面,可缴纳的财物种类极为丰富。东汉时期的赎刑执行方式如上面曾提到的,主要是入缣和戍边。

无论何时,缴纳流通货币必然是赎罪的首要执行方式。除入钱赎罪外,西汉时期出现了入粟除罪的情形。此外,西汉时期还出现了以缴纳竹、马匹、宅第赎罪的例子。

东汉时期,以入缣为赎刑的主要执行方式之一。

缣是一种织物,但它在西汉末已经开始用为货币流通,东汉最盛,当时赏赐、俸禄常以缣。并且各个等级的罪入缣数都有一定的差异。

同时汉朝设立了“武功爵”封赏出征将士的制度。

当时的有钱人可以通过买爵来减免罪行,而将士也可以利用爵位来获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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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的官员可以“贬秩奉赎”,即以官员的品级、俸禄赎罪。

此外,东汉时期赎刑的另一种主要执行方式是戍边。

为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管理,东汉派遣大量军队在边疆驻守。戍边赎罪的制度可以补充边疆的兵力。

三、历史的碰撞——秦汉赎刑的异同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国家,为了管理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土地,统治者必须将秦国的法律制度推行到全国各地。

赎刑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汉承秦制,汉朝的法律制度也与秦朝一脉相承。但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也必然使得汉朝统治者意识到在接受秦朝法制的同时,需要根据具体社会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两个时期的赎刑制度有许多共同之处。但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秦朝与汉朝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条件也必然存在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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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背景,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制度必然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完善。因此,秦汉时期的赎刑制度也存在着差别。

就规定赎刑与替代赎刑的实质而言,

规定赎刑实质上是一种财产刑,即以向官府缴纳财物的方式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而替代赎刑实质上则是对于犯罪人的宽宥,以缴纳财物或其它方式取代更为严苛的刑罚。

由于规定赎刑是一种法定的财产责任,不因犯罪人的身份变化而变化。因此,规定赎刑的实施是可预见的,秦汉时期规定赎刑的适用对象基本一致,即符合适用情形的所有人,无身份上的限制。

秦汉时期规定赎刑适用的罪名也有共同之处。对于部分官吏的渎职犯罪处以较轻的赎刑。对于辱骂兄姐的行为,处以赎黥这其实体现了汉代法律对于秦代法律的继承。

但秦汉时期规定赎刑的适用也有不同的情形。如秦代的盗窃罪的实行犯与教唆犯、抉籥,汉代的过失杀人罪、诈代门户罪以及逃避戍役等罪行。

由于替代赎刑实质上是对犯罪人的宽宥,因此替代赎刑在适用时往往比规定赎刑具有更多的限制,或是身份上有要求,或是需要缴纳更多的财物,秦汉时期皆是如此。

秦朝的替代赎刑实施时往往具有身份上的限制。

尤其是赎死刑、肉刑等较重的刑罚,一般仅适用于特权阶级,如“臣邦真戎君长”、宗室子孙以及有爵位的人。而百姓往往只能适用赎迁刑等较轻的罪行。

西汉时期替代赎刑同样主要适用于特权阶级,如战败的将领、朝中的官员、宗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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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期则由于皇帝四处征战,大兴土木,导致国家财政空虚,才有

“入钱减死”、“入粟除罪”

等诏令的实施,使得替代赎刑的适用对象扩大至全体百姓。

由于替代赎刑的实施除了惩罚犯罪者、预防犯罪以外,还包含了统治者的全局考量,如调和矛盾、解决国家财政问题、维护统治等,所以替代赎刑所适用的罪名并不是固定的,往往会根据统治者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变化。

如秦朝为国家安定,对于归顺的少数民族首领的宽待;武帝为征讨匈奴,对于军事罪犯实施的赎刑,为充盈国库,发布的“入钱减死”的诏令等。

因此,秦汉时期替代赎刑的适用罪名是在不断变化的,无法像规定赎刑一样对其进行归纳总结。

虽然汉承秦制,秦汉赎刑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两个时期的赎刑执行规则却有比较多的差异。

秦朝规定赎刑的执行规则是系统而完善的,常理来说,汉朝理应比秦朝时的执行规则更加健全,然而从简牍记载来看,却并非如此。

而由于汉代时期的替代赎刑制度得到了极大地发展,因此汉代替代赎刑的执行方式更为多样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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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凡研究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大概都无法避开秦汉这一时期。作为中国第一个大一统国家,秦的法律制度得以推行到全国各地。

汉朝则吸取了秦灭亡的教训,汉律得以在秦律的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完善。秦汉律对后世、唐律乃至整个中华法系的影响之大、之深都是不言而喻的。

秦汉律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它处于中国古代法发展的开端位置,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此前尚处不明晰混沌状态的中国古代法显现出清楚的面目,并使得人们能够借以预测、推断其将来的发展路向,亦即它奠定了中国法的根基。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睡虎地秦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