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在审理家事案件之前,我极少接触出生医学证明。
下庭办案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对出生医学证明也印象不深,觉得这只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很多时候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开庭时没带出生医学证明而是提交包含未成年人信息的户口簿,我觉得也没什么问题。
出生证明嘛,无非是记载子女与父母信息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
前些年审理一件抚养费纠纷,原告的母亲出庭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上面只有母亲的信息没有父亲的信息,我看罢一愣,还可以这样吗?我还真是都一次遇到只填写父母一方信息的出生证明,当事人说政策已经放宽了,只填写一方也是可以的。
这样放宽有好有坏,坏处是给未成年人提起抚养纠纷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好在那个案子女方有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被告是孩子的父亲,尽管被告当庭否认,女方提出做亲子鉴定,男方犹豫很久表示同意,结果在鉴定当天男方没有出现,最后还是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
前些天还是审理一件抚养费纠纷,助理说被告是位台湾同胞,孩子的母亲和这位台湾同胞并没有结婚,现在被告也联系不上,我有点奇怪,说女方如何证明这位台湾同胞是原告的父亲,助理回答说女方提交了孩子的出生证明,上面载明被告是孩子的父亲。
这又刷新了我的认知,看来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结婚证哈。再回到这个案子,女方说被告好几年没给抚养费了,她现在实在经济困难才来起诉,而且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原告提起了诉讼保全,但是没有任何被告的财产信息,我又去查了被告的出入境记录,被告今年从青岛入境,应该还在大陆,最后案件公告送达,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前些天审理一件离婚纠纷,原告是女方,起诉时说男方和他人同居还生了个孩子,男方在庭上矢口否认,女方于是要求法院调证。因为原、被告都在体制内工作,我庭下问原告的律师,原告去被告单位反映了吗?按照我一位同学的名言:对于老公在体制内工作的女性来说,党组织才是最可靠的靠山。原告说没有反映,也不说原因,而是希望法院调证。我只能查了被告以及原告所说的第三者的户籍,看看有没有孩子的信息,结果都没有。我对原告说,民事法官的调证手段有限,我也只能做到这一步了。结果前些天男方工作单位纪检监察的同志来院调取离婚案件的材料,我才知道女方终于去男方单位反映了问题,男方单位纪检监察的同志找男方谈话,男方立刻就承认了,还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我听罢不由得感慨,还是纪检监察有力度啊。
小小的出生医学证明,背后真的有很多故事,有时候很不起眼,有时候却是很多家事案件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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