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实施消防测试

致使楼道灯光昏暗

商场餐厅的洗碗工因此不慎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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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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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刘女士(化名)入职汕头某商场的一家餐饮店做后勤保洁,主要负责清洗碗筷。同年11月,刘女士在该商场消防楼梯摔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脑挫伤等。

截至2024年2月,刘女士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约45万元,其中商场所属公司垫付约7万元,餐饮店垫付约6万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商场公司和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

经查,刘女士受伤当日,商场正进行局部区域消防联动测试,但未通知商户,测试过程中消防系统有照明强切、电梯迫降、卷帘下降等动作,事故发生时,五楼货梯厅及消防疏散楼梯在强照明切断后已开启消防应急灯,但亮度不强,消防疏散楼梯灯光昏暗,需开启手机强光灯后方可行走。

刘女士认为:我从货梯出来后到达货梯厅,那里没有灯光照明,而且本应通向我上班店面的门与消防楼梯入口紧挨着,我才会误入消防楼梯不慎摔倒在了四至五楼梯平台处。

商场公司表示:

公司会定期进行消防联动测试,消防通道均张贴有相关警示标志、楼道配备安全扶手等,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刘女士入职已超过一个月了,对于经常出入的通道应较为熟悉,但仍误入消防楼梯,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观察义务。其本身年龄较大,走路腿脚不便,也没有使用照明工具,增大了摔倒风险,自身也存在过错。其次餐饮店没有对员工进行任何消防安全相关培训与演练,刘女士受伤属于工伤,应该由餐饮店赔偿。

餐饮公司辩称:

刘女士已达退休年龄,与我们之间系劳务关系。事发时刘女士并非在从事餐饮店授意的劳务活动或与所从事的劳务具有内在联系,事发地点也不属于餐饮店的可控范围,餐饮店没有便利条件或义务控制、保证消防楼梯的公共安全,应该由商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餐饮店已经积极参与救治,主动垫付了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公司作为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内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性及运行性能负有保障义务。消防联动测试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商场公司未将测试告知餐饮店及刘女士,在照明强切时未提供妥适的照明替代,忽视了测试行为对商场内环境的潜在危害性,对安全风险与隐患认知存在明显不足,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预见货梯厅尤其是消防疏散通道光线昏暗状况对行走、爬梯造成的潜在危险,未打开手机强光灯安全通过昏暗区域;且刘女士在餐饮店工作一月有余,在固定、单一的上班途径中仍误入消防楼梯,其自身疏忽和不慎也是导致其滑倒摔伤的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时刘女士已达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餐饮店存在劳务关系。刘女士是在自行前往工作场所途中发生事故,因此餐饮店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