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2024年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政策规定,现就潮州市2024年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返还条件

1.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补缴欠费月数)。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特别说明:上述裁员率是指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之比(裁员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其中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是指企业登记信息正常、上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僵尸企业是指被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中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企业是指在省政务和数据局“一网共享”平台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无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处于注销、吊销、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

二、返还对象

我市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四、参保单位划型

1.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

2.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特别说明:广东省参保单位划型标准按(粤人社规〔2024〕16号)文件规定执行,该划型办法仅适用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各参保单位不得以此作为享受其他政策的依据。

五、返还方式

1.免申即享。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需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均可确认。

2.依申请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含企业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的)不在“免申即享”范围。需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报(或上传)相关材料办理。

特别说明: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资金申领分配使用、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等,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贯彻实施。

六、关于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参保单位请及时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企业有异议或账户有变更等其它情形的,可电话或者现场咨询企业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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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