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工作,持续保持对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今年以来,全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环评、检测、机动车排放检验等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主动作为,严肃查处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现公布第三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案(上虞区)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为浙江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的相关检测报告和原始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检测报告中烟气参数与实际检测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当事人曹某城作为采样主管在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样时,仅进行了一次烟气参数分析,后续两次烟气参数分析引用第一次的数据,涉嫌监测报告数据造假。当事人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及曹某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上虞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原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1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对中正环境检测作出处罚决定,罚款6.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21元,并对涉案的曹某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浙江源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编制内容不够全面案(诸暨市)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浙江源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两份环评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编制某塑料膜加工项目环评时,噪声计算公式错误导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结果错误;在编制某河道治理工程环评时,遗漏施工期和运营期噪声影响分析,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某河道治理工程环评遗漏施工期和运营期噪声影响分析

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源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张某某、俞某某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10分。

案例三

嵊州市剡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嵊州市)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4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剡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回放视频录像,查看检测报告,查看后台数据等方式发现该检测机构对车牌号为浙DH6**3的小型普通客车(驱动方式为前驱)进行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未采用简易工况法,采用检测方法错误,但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车辆检测视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对剡城检测城东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四

新昌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新昌县)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6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执法人员对新昌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查。通过查看回放视频录像、查看检测报告、查看在线联网数等方式,发现车牌号为浙DD9**1的大型汽车在该单位进行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时出现冒黑烟现象(14:38-14:41),但最后的检验报告为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浙DD9**1车辆黑烟图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1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对新昌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拟处罚款10万元,拟没收违法所得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