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内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高院裁定明确了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有力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为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保险人应当知悉被保险设备用于海上作业而未主动询问,视为投保人已如实告知
——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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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简称万泰公司)购买一台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万泰公司就该设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等,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包括码头、船上等施工作业中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该设备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后,投入海上风电项目作业。因“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该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万泰公司因向人保苏州分公司申请全额理赔被拒,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及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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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涉案设备未被打捞出水,但结合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
万泰公司在投保时向人保苏州分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人保苏州分公司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
据此认定万泰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裁定准许人保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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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是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施工环境复杂,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故海上风电企业通常会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降低商业风险。一审法院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结合海商法修改趋势,对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及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使风电企业尽快摆脱诉累,回归正常经营。本案明确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有力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为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广东高院
时间:2024-04-2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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