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房子却因出卖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怎么办?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莲花山人民法庭副庭长刘畅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原告钟某、东某和关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陆续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由某公司开发的回迁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即交付案涉房屋由三名原告占有使用,但因开发商原因,案涉房屋一直未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赵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2024年,三名原告了解到案涉房屋具备登记过户条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合同签订时赵某的妻子尹某为被告,以及案涉房屋开发商某公司为第三人。但尹某拒绝接收法院送达材料,于是法官带领助理三次登门,向其释法明理,讲解法律程序,逐渐消除其抵触心理,尹某最终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工作,如实陈述本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已经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多年,其要求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于是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原告对法院的公正高效审理表示感谢,向法官送来锦旗。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如因出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的,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