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性意见的活动。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需要启动鉴定程序通过鉴定意见确认待证事实,那么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本条明确了鉴定启动的两个基本途径:一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二是人民法院对于需要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也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那在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呢?

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目的在于,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官因不具有特别知识而不能知晓的事项,须有专家补其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也就是说,鉴定是以法官查明事实的需要为前提。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是否启动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本质上必须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决定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鉴定启动申请只是引发鉴定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不当然产生鉴定启动的法律后果。

为防止鉴定启动的随意性,审判实践中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该需要通过鉴定方能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否为案件审理所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或者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性。

(2)是否必须要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通过一般的举证、质证手段或者现有证据确实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如果发现常规的方式完全可以查明的,则对当事人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不应予以准许。

(3)对于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

(4)在启动鉴定之前是否已经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