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余华英死刑。

尽管罪人余华英还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但消息传来,法庭外,那些孩子被拐卖的家庭一片欢呼。

舆论也随之沸腾。大家都对这个拐卖了17个孩子(截至目前被发现)的女人恨之入骨。

这样的人,连自己的亲生儿子都卖,不死何为?留之何用?

接下来,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死刑的宣判就是她最后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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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情,绝对不应该到此为止。

拐卖这伏法,但那些购买孩子的人呢?

如果算上运输,牵线和最终的买家,这些人的人数,远比拐卖者众。

目前,没有看到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尤其是买家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收买被拐卖妇女和儿童即便被追究责任,最高也不过是三年有期徒刑。

但这样的判罚结果,对于拐卖妇女和儿童这样的重罪来说是否少了严肃?

翻翻法律条文,觉得更加意难平。

《刑罚》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情节严重都要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隐藏、转运和买孩子(视为窝藏)的人,最高仅仅判处3年有期徒刑?

这样的规定,对于受害者来说,于情于理都很难认同。

凭什么,他们共同拐卖了儿童和妇女,到最后却全身而退,甚至毫发无损?

余华英能拐卖至少17个孩子,如果不是有成熟的渠道和方法,有人配合,她怎么可能凭一己之力把孩子从四面八方拐来,又卖到那么多地方去?

再加上近些年来,有不少公立医院参与出生证明造价新闻爆出,我严重怀疑,在这些拐卖孩子案件的背后,都不是单兵作战,已经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产业链。

而罪人余华英,很可能只是这个产业链条上的一个环,可能还是最低级的那一环。

余华英拐卖了17个孩子,还不是最差的结果。

当前屡屡爆出新闻,有些犯罪集团拐卖和收买儿童,动辄残忍地“折肢采生”,故意把孩子致残然后去行乞。其残忍程度让为人父母者垂泪伤神,不忍直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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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孩子,有些还被当成二手商品,以几百块钱的价格转卖。曾经有实际案例,在警方解救的孩子中,有一个被多次致残的孩子,最终只能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被犯罪团伙当成高速通行道路上的碰瓷工具。

对这些人渣的恨,咬牙切齿。

但翻翻法律,却又略显单薄。

该如何对这些恶魔入罪量刑?

实践当中如何量罪也是个复杂问题,但不少最后也只是定了非法拘禁,主犯判个几年刑而已。

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是让人坦然接受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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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繁就简,我们立法是为了打击犯罪,减少犯罪。

但拐卖妇女儿童和买卖妇女儿童就像一个跷跷板的两端。如果仅仅处罚一端,打掉一段,必然会导致另一端高高翘起,这件事情依然会成为突出问题。

所以,必须同时拆除两端,这个问题才会真正算是严厉打击。

如果法律不能从严打击犯罪,那么从宽处理也就显得毫无意义,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也将形同虚设。

如果不处理买家,那么,对拐卖儿童者再严厉地打击,也不会真正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这项犯罪。

对他们来说,只要还有人买,就注定会继续有拐卖。

只不过,以后的价格会更高而已!

所以,余华英的事情,不能以她的死刑为终章。

期待这件事情能跟之前的孙志刚案、聂树斌案一样,能引发社会各界的认识。

能推动相关的法律完善,严厉惩罚那些买家。

这是严惩余华英的又一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