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自洗钱入罪原则及“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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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犯罪。对除上述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掩隐行为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非常大的调整和完善,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刑。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上游犯罪共犯还是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的问题,常常会发生争议。

一、自洗钱入罪应当避免泛罪化倾向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中关心的问题做了回应。在提及“自洗钱”认定时,提出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适用时既要避免发生漏罪的结果,又要防止罪刑失衡的情形出现。对于上游犯罪自然延伸的行为,或者属于上游犯罪构成一部分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洗钱罪。对于没有洗钱故意的行为,也不应当入罪。虽然行为人有上游犯罪的故意,但是是否具有洗钱罪的故意,应当重点审查,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以只要客观上转移了上游犯罪资金就以洗钱罪入刑。如此必然带来泛罪化的倾向,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重视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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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删除了“明知”,但并不意味着该罪非故意犯罪。删除“明知”实质上是为了自洗钱入罪的标准更标准和严谨,而非其他。

虽然删除明知内容,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更加精确。明知实质上就是“知道”,而“应当知道”的推定涵盖范围更广。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上游七类犯罪范围内的罪名认识不清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比如行为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误认为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都在上游七类犯罪范围之内,因此该模糊认识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为能精准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指出,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关键,第一推定应当坚持以客观的基础事实为依据第二综合在案证据认定行为人主观认知第三概括认知原则。就是只要在上游七类犯罪范围内,即便行为人对于具体罪名不明知,不应当洗钱罪的成立。也就是说,不要求对上游犯罪的具体事实清晰地了解,只要有概括认识即可;第四就是坚持“反证排除”原则。只要发现不明知的证据,就应当停止对洗钱罪的审查认定。

主观认知藏于人的内心,不易察觉,甚至会发生判断错误的情况。如果一味地坚信行为人辩解,可能会纵容犯罪。而如果无根无据地推定又极易导致客观归罪的结果。基于此,必须规范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审查,首先就需要从认识因素开始,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三、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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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将自洗钱行为随意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刑,意味着自洗钱行为并非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不再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应当单独评价。洗钱罪本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是以类似于“化学反应”的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洗白,而非简单的物理转移。

为此,就需要将上游犯罪后的持有、藏匿或者改变物理场所等未转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性质的行为,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或者转换等情形予以区分。比如,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后持有资金或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就需要审慎对待,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转化资产形式,增加犯罪所得追缴难度目的。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尽量按照利于被告人或者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此时,往往就要根据《解释》的规定,对应列举的具体情形,或者按照同类解释的原则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解释,避免随意入刑。

在古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编号2023-04010356-012)中,判决就着重论述了自洗钱与上游犯罪认定问题。

(二)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究竟是共犯还是数罪

行为人事前共谋和事中共谋,并与上游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更大。洗钱罪主要是对事后(上游犯罪后)行为处罚。这一点容易理解,不再赘述。

苏某洗钱罪一案(编号2024-04-1-133-007号)中,裁判要旨作了总结。同时交代了“事前共谋”“事中共谋或者事中参与实施”的审查认定问题。

(三)避免发生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

举例而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甲吸收存款数额1000万元,已洗钱数额300万元,并造成该资金无法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是三年到十年,而洗钱罪的数额在五年到十年的量刑幅度。在这种情况下,上游犯罪量刑较轻而下游犯罪可能较重。

为避免下游犯罪重于上游犯罪的量刑倒挂情形,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量刑。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编号2023-04-1-135-001号)在量刑时综合审查了认知程度、获利情况以及与上游犯罪量刑平衡等因素,避免量刑倒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