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企业日常经营需要资金,向某金融机构融资。因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需要提供三家单位作为担保,张某为了图省事,其中的一家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材料加盖的公章并非真实的,而是张某通过社会人员私自刻制的。

后来,张某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00万元顺利获批。2023年9月,相关单位在对某金融机构审计核实期间,发现该担保材料中的印章系虚假的后,将该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2023年9月6日,张某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刑事拘留。

在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我们得知,张某仅仅伪造这一枚印章,且张某在融资过程中按时支付利息,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后在我们的建议下,张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偿还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并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在偿还借款以及利息后,经申请,公安机关变更了对张某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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