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彰显司法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10月17日,石阡法院在办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不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被执行人吴某明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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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被告吴某明与原告吴某举签订《合伙经营合同》,共同在石阡县聚凤乡马家屯村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养猪场租赁场地养猪。同月10日,吴某明向吴某举签订《借款合同》,吴某明向吴某举借款5万元,用于与合伙养猪入股资金,借款期限为半年。同月16日,吴某明向吴某举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月25日,吴某明再次向吴某举借款5万元,用于合伙养猪入股资金,借款期限为半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双方在合伙养猪过程中出现争议,原告吴某举向石阡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吴某明返还原告吴光举借款本金103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明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吴某举遂向石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于是,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吴某明传唤到法院,不断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耐心释法,但他仍态度消极,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司法权威,石阡法院依法对吴某明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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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下一步,石阡法院将继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确保每一份判决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同时将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