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嫌诈骗罪,有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以为把钱退给被害人,是不是就可以撤案,是不是就可以不定罪了?这个可不一定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诈骗行为人在立案前已经全部退款,且行为人认罪、悔罪,那么可能不会被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只是在具体处理上可能会有所区别。以下是 @上海刑事律师柳向 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退款与诈骗定罪的关系
诈骗行为的核心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财物。因此,即使行为人在立案前已经退款,但其先前的行为仍然符合诈骗的定义。退款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悔罪的表现,但并不影响诈骗事实的成立。
2.法律依据的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条款强调的是退赃、退赔以及认罪、悔罪的表现,而非否定诈骗的事实。
3.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行为人在立案前已经全额退款,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但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因此,诈骗行为人在立案前退款仍然可能构成诈骗,但在具体处理上可能会根据退款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有所区别。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和处理。@上海刑事律师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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