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所有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都学过的一句话,古文意思非常浅显易懂,但是道理非常深刻。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与其就有异曲同工之妙,说的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小小的贪婪如果不加控制,这种危害就会越来越大,最后可能将自己带入歧途。所有盗贼在最开始的时候,得手的肯定不是特别贵重的东西,但正是有了第一笔不义之财,他们的心理就会开始逐渐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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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是价值不上不下的物品,价值不能说很高,但是绝对也不低,最主要的是其使用价值很大,对很多人来说小电动就是出行的利器,一旦被人偷走,出行就很不方便,所以偷车是非常缺德的事情。

2016年3月19日,南京有一男子骆某就做起了这种缺德的事情,他非常淡定地走到某小区楼下,非常自然地走到一辆电动车面前进行撬锁,他显然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作案工具非常专业。

由于动作一气呵成,所以并没有人发现他骑的其实不是自己的车,只是刚好在偷盗最后一步将要完成的时候,电动车的主人钱女士恰好回家看到了这一幕,她即刻发出尖叫:“抓小偷!”骆某慌了神,匆匆忙忙将钱女士推开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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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女士的丈夫林某以及另外两位邻居梁某和涂某也闻声赶来,三人体型都相对高大,骆某已经是无处遁形。

骆某的反抗和嘴里念念叨叨的脏话让涂某几人非常反感,制服他的时候力道便又加大了一些,钱女士看到他被制服在地之后也过来推了他几下以泄怒火,随后便由警方将骆某带走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钱女士这辆电动车的价值不是太高,骆某不至于构成情节严重,而且犯罪未遂,所以骆某需要受到的刑罚不是很严重,但是也绝对足以让他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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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就在3月20日,骆某一直向警方求助称自己腰腹部疼痛难忍,一定是被林某等人打伤了,需要去医院接受治疗,民警便带着他去了医院,经检查,骆某的腰椎确实受到了损伤,左侧横突骨折了。

骆某拿着自己的检查结果一下子来了劲,嚷嚷着一定要让打他的林某等人负责,之后他便一举将当日制服他的几人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万元。

所谓“恶人先告状”说的可能就是骆某这样,不过法律面前并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具体还是要看双方的行为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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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涂某、林某和梁某以及钱女士确实对骆某造成了侵权,那么他们几人都需要对其进行侵权赔偿,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骆某受伤的主要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

关键是骆某自己主动偷车,在被制止的过程中受伤,算是钱女士这方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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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情况是骆某已经在实施偷盗行为了,随后钱女士才赶到,林某几人在之后才赶到,如果钱女士没有进行制止,林某等人也没有出现,则电动车势必已经被偷走,由此可见骆某本人的过错在先是明显的。

钱女士被骆某推倒,骆某的行为相当粗暴,如果林某和涂某等人没有及时出手,钱女士后续受到的伤害可能更大,所以林某等人是制止了骆某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林某等人也就构成了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法院驳回了骆某的诉求,判决林某的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无需对骆某作出任何赔偿。涂某和梁某两人作为邻居,在听到钱女士呼救之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帮助抓获盗贼,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鼓励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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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涂某和梁某在帮助钱女士制服歹徒的途中受到了伤害,那么他们是可以向钱女士索要补偿的。

这条法律的规定也为见义勇为的人增加了勇气和底气,人们在善行面前犹豫的原因往往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帮助别人,比如有人为了救火或者给摔倒的老人垫付医疗费等,在这条法律的支持之下,好心人遇上不讲道理的人也不至于让自己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