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等,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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