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致1死1伤混在人群围观让妻“顶包”,一审被判二年
贵州息烽县一男子醉驾致1死1伤,因害怕竟叫来妻子“顶包”,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男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后其幡然悔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0月30日,澎湃新闻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中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 大道 ( 参数 丨 图片 )干沟桥路段,撞到由此经过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为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并未向交警表明其肇事驾驶人身份。当日1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罚2500扣6分!张掖交警再次查获百吨王
近日,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华高速公路大队,在日常落实勤务过程中,再次查获一起运输煤炭的严重超载车辆,经称重,该车的车货总重达到了109吨,是名副其实的“百吨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驾驶员超限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对驾驶员非法改装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经过测量,该挂车的长度、宽度和高度都进行了加长加宽加高,车辆原始高度为3.3米,加高到3.8米。交警当场对改装车辆进行切割。
商用车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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