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解析为争摊位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枫桥镇A村老菜场位于集镇的中心地段,人来人往非常热闹。菜场里设有自由摊位,农户一直遵循谁早到谁占位置摆摊的方式经营。2021年1月某日早上7点左右,枫桥镇A村村民王某来到自己以往摆摊处准备卖冬笋时,发现摊位已被早到的外地民工李某(女)所占,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王某认为平时该摊位都由其经营,从来没有人来占用过,李某这次抢摊位,就是在挑事。李某则认为该摊位属临时自由摊位,无固定经营户,大家都可以摆摊经营,谁早到就应归谁用。双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争吵中王某将李某摊位上的年糕丢到马路上,李某也将王某的冬笋丢到马路边。在互摔货品后,李某一气之下,中上前去抓住王某的衣服,双方发生推搡。其间,李某抓住王某衣服仰天跌倒在地,王某随之跌倒,双膝跪在李某肚子上,从而造成李某身体多处挫伤。现场群众连忙劝解并及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平息事态,调查取证。伤者李某被送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500余元。出院后,李某来到老杨调解中心自愿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老杨调解中心受理此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老杨调解中心参与调解。调解中,调解员采用背面结合、依法疏导的方法,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与王某沟通时,王某强调是李某占其摊位有过错在前,责任应自负,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帮王某弄清事实,调解员对纠纷发生过程逐一分析、向王某释法说理,讲清楚争吵互股虽属双方行为,但只要双方发生肢体接触,造他人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根据谁侵权谁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一番有理有据、情理结合的疏导、教育,王某从最初的不认赔态度转变为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表态最多只补偿1000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面对局,调解员并不气馁,多方打听了解,找来了王某的亲属、调解志愿者王同志,由其出面继续做好王某的疏导工作。经过调解志愿者王同志反复劝说,王某将补偿金额从之前的最多1000元提升至2000元。为达到就地解决、案结事了的目的,调解员再次上门做好受害人李某的工作,明确指出在本次纠纷中李某也有过错,此次双方互殴给彼此身体都造成了伤害,李某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由此,调解员建议李某对全额赔偿医药费2500元的诉求作出适当退让。在调解员的反复劝导下,李某将赔偿诉求从2500元降至2300元。但王某坚持最多只能补偿 2000 元,李某所提2300元赔偿诉求难以达到。
调解员对李某进行新一轮谈话,讲清纠纷的因果关系,以及诉前调解不成走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劝其冤家宜解不宜结,退一步海阔天空。李某在情、理的感化下,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认可由王某一次性补偿医疗费2000元。一次补偿款于调解之日当场支付,调解协议于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缓冲器。农村的民事纠纷一般比较琐碎,当事人之间有的并没有根本性冲突,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而不是获得经济赔偿。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以摆摊为生,小本经营,纠纷所涉及的理赔金额比较小,像这种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予以化解,不用走司法途径。当然,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也普遍比较淡薄,他们遇事冲动,容易激化矛盾。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既要合法合理,又要有人间温情,要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想方设法找到矛盾的突破口。另外,中国农村仍旧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像本案的调解志愿者就是当事人的亲属,由其出面帮忙协调有利于调解工作的推动,而且调解过程中的普法宣传对当事人也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当然由于农村地区缺乏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很多纠纷都会拖延甚至无法解决。因此,加强农村地区法律宣传,增强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