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举行“涉刑事民商事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浦东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郑天衣,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出席会议并参与研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顾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敖颖婕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毛玲玲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应邀参加研讨。会议由浦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主持。浦东法院商事庭法官介绍了研讨案例,与会人员围绕涉刑事民商事纠纷的程序处理和实体认定等疑难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议题一
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规则
与会嘉宾围绕涉刑事民商事纠纷审理中应遵循“先刑后民”抑或“刑民并行”的程序进行处理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传统的“先刑后民”原则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刑事案件发现事实的手段更丰富,事实查明更深入,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在查处赃物上力度更大,追赃效果更佳,通过刑事判决按比例退赔给受害人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有观点则认为传统的“先刑后民”原则有其局限性,“刑民并行”更为合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可以体现民刑交叉纠纷审判理念的变化。关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应从刑民不同规范目的和程序原则出发,如关于合同诈骗问题,刑事领域注重合同诈骗罪名认定,民事领域则需要考量合同相对性等。
议题二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
该议题中,与会嘉宾围绕民事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是否无效等内容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是进行刑事犯罪的手段,在该事实已经被刑事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案涉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保持法秩序的一致性,应当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民事合同无效。另有观点则认为,认定合同效力,要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可能既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刑法目的,还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无论合同是否涉及犯罪,都应当以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过错程度具体分析。
议题三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
该议题中,与会嘉宾围绕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分配问题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中已经责令向被害人退赔的,即使执行不能,亦不宜通过民事程序再次处理,除非被害人仍有其他损失。行为人涉嫌犯罪已受到刑事追究的,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权益可通过刑事追赃、责令退赔等强制措施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另有观点认为,应将充分救济法益作为司法裁判的优先选项,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出发点,在一定条件下应放开民事救济途径,同时应注意救济应当以填平损失为前提,要注重统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利益平衡,避免双重受偿和问题复杂化。
浦东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郑天衣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一是正确认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二是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要注重法逻辑上的一致性;三是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着重关注当事人权利的合理救济。
素材提供丨商事审判庭
会议整理丨支超颖、阮澜、周泽龄
本版摄影丨徐静文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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