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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基层执法人员在提出减轻处罚建议时可能面临的执法风险。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以及实际案例的研究,指出执法人员可能面临被质疑“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同案不同罚”以及“滥用过罚相当”等四项执法风险。同时,强调了明确减轻处罚的条件和基准对于保障执法公正性和执法人员权益的重要性。
一、引言
“小过重罚”现象在当前媒体和互联网上频繁出现,部分市场监管部门的从轻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检察院定性为“过罚不当”,甚至被变更或撤销。作为基层市场监管法制工作者,深知执法人员在提出减轻处罚建议时的顾虑,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二、执法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
(一)被质疑“滥用职权”的执法风险
《》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实际执法中,“擅自”一词的解释较为关键,若执法人员在无依据的情况下降低法定罚款幅度、减少处罚种类,可能面临滥用职权的指控。此外,《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过罚相当”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较为模糊,不同部门可能对此有不同解释,若减轻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定事由不充分,执法人员可能被认为滥用职权。
(二)被质疑“以权谋私”的执法风险
案件承办人员在提出减轻处罚建议时,需首先通过回避制度审查,以避免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然而,即使如此,仍可能面临各方质疑,如是否存在人情案、关系案或利益输送等。同时,办案机构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可能对减轻处罚的建议存在顾虑,担心因减轻处罚的事由和依据不充分而承担审核、审批、监督不严的责任。
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为例,该条款中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程度难以量化,主观因素大,不同部门和人员可能有不同理解,这给执法人员的判断带来困难。例如,超市销售过期红酒且未召回的情况,其是否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难以界定,消费者饮用后的危害后果也难以确定,这使得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中对类似情况的从轻或减轻处罚难以把握。
(三)被质疑“同案不同罚”的执法风险
当前市场监管领域缺乏统一的减轻处罚清单和基准,基层办案人员只能根据主观判断进行处罚,这导致减轻处罚存在巨大的“裁量空间”和“权力寻租空间”,容易引发执法不公和“同案不同罚”的质疑。例如,对于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不同规模的商家销售同样价值的过期食品,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这使得行政机关面临“看人下菜碟”的嫌疑。
(四)被质疑“滥用过罚相当”的执法风险
《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应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即当部门实体法和其他章节的法律规则未规定时。若执法人员抛弃具体法律规则,直接适用该原则,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说理性和合法性不强。例如,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则已明确规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这些规则进行处罚裁量,而不能直接适用“过罚相当”原则。
三、结论与建议
减轻处罚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执法人员应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调取证据,提出合理适当的处理建议,以避免执法风险失控。同时,国家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减轻处罚的条件和基准,为执法人员提供相对宽松的执法环境,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执法人员在提出减轻处罚建议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总之,明确减轻处罚的标准和规范对于维护执法公正性、保障执法人员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平行世界(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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