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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逾期未还,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电商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9月,因电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高某经人介绍向邓某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1年,还款期限为2023年9月,利息为每月2%。当日,邓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电商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两次进行转账,合计50万元。然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高某却以公司经营困难等借口为由拖延未还。多次催要无果后,2024年1月,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及电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电商公司辩称,邓某要求电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高某系本案还款主体,电商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高某在借款当日为电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邓某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电商公司对公账户,据此可以认定该款项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电商公司对高某相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邓某要求高某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高某与某电商公司共同偿还邓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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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对于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借款人能否代表公司;二是个人借款的款项是否用于企业经营。如果款项实际用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消费,那么企业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高某以某电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由向邓某借款,且借款时其确为电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电商公司,高某向邓某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因此出借人要求电商公司与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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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为了谋求发展,在金融机构融资无望的情形下,通过个人资源进行民间借贷。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做好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好借款用途,并保存好借款凭证及所借款项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