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情,法律有情。临湘法院忠防法庭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陈某30万元,并迅速执行到位,帮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医药费的陈某拿到“救命钱”,也让其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2024年9月,陈某驾驶的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与陈某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目前,陈某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但陈某家庭经济困难,已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为此,2024年10月,陈某向临湘法院忠防法庭提起民事诉讼,随后以其伤情严重、需康复治疗且家庭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承办法官拿到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听取保险公司意见,发现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存在保险拒赔、不赔等情形,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治病需要,本案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保险公司30万元的裁定,同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该案从申请到收到款项仅用时七天,陈某拿到了30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在申请人因不法侵害遭受身体损害,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案件中,如果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以确保其得到及时治疗。(通讯员:刘璇 贺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