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对枪械十分着迷,网购零部件组装气枪,在一次对有吸毒前科人员的例行检查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气枪、铅弹等物品。近日,经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3年,黄某偶然从网络了解到组装气枪的相关步骤,自小酷爱枪械的他便在网上陆续购买高压气瓶、恒压阀、瞄准器、枪身、握把等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一支气枪,并使用该气枪在鄂城区附近的山林中实施射杀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的非法狩猎行为。2022年8月,为躲避检查,黄某将原气枪枪管及零部件替换为钢管及废旧零部件后,上缴给公安机关。2023年间,黄某为保证其经营的野味馆正常营业,使用之前替换下来的枪管及配件重新组装气枪一支,继续实施非法狩猎行为,直至案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制造”与“持有”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创设了危险物品或者升高了物品的危险程度。
承办检察官表示,首先,黄某将网购的无社会危害性的高压气瓶、恒压阀等一般生活物品,制造成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气枪,为此还观看相关视频进行学习,其组装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物品的物理属性和使用功能。其次,黄某组装枪支的目的是实施非法狩猎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也已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其动机目的具有违法性。最后,黄某对枪支的危害性有清晰的认识,在被公安机关收缴一支气枪后仍不悔改,继续组装另一支气枪,达到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定罪处罚标准。因此,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2024年3月,鄂城区检察院以黄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鄂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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