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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企业都会出现采购的材料/商品已入库却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如何确认入账?
采购入库的存货暂估入账
定义与目的
1.“暂估入账”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当采购的材料或商品已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情况下,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财务需根据入库单或合同确认存货并暂估入账。
操作方法
1.月底时,财务人员依据入库单或者合同对存货进行暂估入账。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会计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 —— 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法规定
1.国税函【2010】79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注意事项
1.会计准则上未明确具体估值方式。税收上要求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但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实务处理较复杂,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暂估成本最晚回票时间及相关规定
税务局回复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总结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汇算清缴时必须提供有效凭证。
暂估成本的税前扣除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暂估对企业当年会计损益无影响,暂不涉及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2.如果有影响,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按会计核算暂估数税前扣除。
3.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次年 5 月 31 日前收到发票不影响税前扣除。
4.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需要实际支付的,如上年计提的工资和年终奖等,次年 5 月 31 日前实际支付(发放)不影响税前扣除。
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故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3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2.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发票的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15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采购入库未取得发票的情况时,应正确进行暂估入账,并关注相关的涉税问题,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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