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路上,天降横祸,正常行驶在路上,突遇旁边的车辆相撞,撞向第三人,致第三人受伤、车辆损坏。两次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强险赔付份额又应如何分配呢?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6日,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由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直行的,由被告曾某驾驶的搭载着文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曾某驾驶的小轿车驶过道路对面又与对向直行,由原告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文某及毛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曾某负次要责任;毛某无责任;文某无责任。原告毛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事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299.22元。
曾某辩称
陈某辩称
曾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曾某只承担20%的责任。
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18000元范围内承担,其余的损失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曾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
陈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
肇事车辆在答辩人处只投保了交强险,答辩人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本案为三车事故,有责方为两机动车,原告未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有责任的两交强险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实行统一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答辩人垫付的费用,应在原告的合理损失中予以扣减。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两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付责任是如何分配?各50%平分赔偿还是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本案中,陈某驾驶的车辆与曾某驾驶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自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两辆车的承保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险额范围内共同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因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两辆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按照50%平均承担方式赔偿。
法官说法
连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交强险赔付份额分配问题,法官对交强险赔付份额分配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就本案而言,有观点认为交强险的赔付也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对于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在都有责任的事故中,交强险不应该区分责任比例的。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对连环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付,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01
多辆车均有责任,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如甲、乙两车相撞后,乙又和丙车相撞,导致丙车上的人员受伤,甲、乙两车均有责任,丙车受伤,丙车人员上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超过甲、乙两车交强险限额之和,赔付的责任应为甲、乙两车各自在其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0元,剩余部分医疗费由甲、乙两车的侵权人或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02
多辆车均有责任,第三人损失未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就如本案的情况,由有责任的两车平均分配赔偿责任。如甲、乙两车相撞后,乙又和丙车相撞,导致丙车上的人员受伤,甲、乙两车均有责任,丙车受伤,丙车人员上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未均超过甲、乙两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甲车和乙车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为:甲车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18000)]×丙车上人员的医疗费损失,甲车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0÷(180000+180000)]×丙车上人员的伤残部分损失,甲车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2000]÷(2000+2000)]×丙车的财产损失,乙车的赔偿同样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赔付责任就是各50%。
03
多辆车相撞,部分车辆有责任,部分无责任的,第三人损失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如甲、乙两车相撞后导致第三人丙受伤,甲车全责,乙、丙无责,丙的损失为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赔付责任应为:甲车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乙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并丙医疗费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甲车的侵权人或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承担责任。
04
多辆车相撞,部分车辆有责任,部分无责任的,第三人损失未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如甲、乙两车相撞后导致第三人丙受伤,甲车全责,乙、丙无责,丙的损失未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赔付责任应为:甲车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1800)]×丙的医疗费损失,甲车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0÷(180000+18000)]×丙的伤残部分损失,甲车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2000÷(2000+100)]×丙的财产损失,乙车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18000+1800)]×丙的医疗费损失,甲车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0+18000)]×丙的伤残部分损失,甲车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100÷(2000+100)]×丙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自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年第140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何娟、唐成江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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