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晓曦 李嵩

基本案情

小军是一位个体工商户,平时卖货收款是通过H公司的支付结算平台接收货款。后H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大量商户的资金造成了挤兑,本案便缘起于小军与H公司的经济纠纷。

案发当日,小军到H公司上门索要未支付款项,因讨债商户较多,当地派出所派驻民警到H公司办公地维持现场秩序。此时,小军在讨要欠款时因被H公司工作人员反复搪塞,故而情绪激动失去理性,将水瓶扔向派驻民警的临时值班室,后于当日被民警带走并以涉嫌袭警罪对其刑事拘留。

什么是袭警罪?小军到底是否构成袭警罪?我们还要抽丝剥茧的分析,且看以下分解。

袭警罪的历史沿革

袭警罪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而是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中。妨害公务罪是以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作为主要保护客体,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人员等以上四大类特定主体的人身权利加以保护。而后在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自此,对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身份,法律上加以了明确保护。但仍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然而从近年的实际情况看,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公安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呈现不断递增趋势。特别是派出所和交通警察等身处执法第一线的警种,在执法执勤、处置群体性事件、盘查嫌疑人过程中,最容易遭受侵害。实践中某些妨害公安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演变为直接使用棍棒、凶器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击警察,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在此背景下,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公务罪第五款对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单独规定了刑罚,正式设立了袭警罪。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核心在于通过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关系,成立本罪以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反之,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就此,笔者就二者不同之处以表格形式做如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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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罪名分析

1. 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在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对暴力行为有明确规定,即,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或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2. 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句话的重点在状态和身份两个层面,状态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身份即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亦或行为人袭击的警察并不是正在执行职务,均不构成本罪(近年司法实践中有将辅警认定为袭警罪保护对象的案例,本文不作展开)。

3. 袭警罪规定了两档量刑幅度。第一档量刑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二档量刑幅度,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

本案中,经了解H公司为民警设立的临时值班室并没有明显的标识能够体现是民警所用,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小军来到H公司办公地后至案发时没有民警从值班室进出,并且小军具有严重的视力障碍会影响其对当时环境的观察和判断。因此,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应观点,认为小军在主观上没有暴力袭击警察的故意。客观上,虽有扔水瓶的行为,但结合其使用的工具(水瓶),实施暴力的手段等因素综合评价,认为小军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性极小,不应认定为暴力袭击的范畴。损害结果上,小军既未打中民警,也没有造成其他人员的损伤。综合以上因素,辩护律师认为小军不构成袭警罪。

同时,笔者需要强调的是,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切勿因一时冲动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伤害了自身的利益。为自己与家人带来不必要的后果与麻烦。